※ 引述《flyday (Good time)》之銘言:
: 前幾天看了一間房子(三房)
: 開598,但房仲說有人開530不成
: 所以我們出540...(後來覺得也不知道房仲說的是真是假)
: 下了3萬斡旋,填了議價委託書
: 但仲介完全沒提有要約書及斡旋可選(算自己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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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天還要我再加價,但我後來堅持不加
: 爸媽回去討論後也覺得價格跟屋齡都還有空間
: 就決定不買
: 但房仲第3天後就說540屋主說可接受算成交
: 這樣斡旋就改成訂金,沒辦法退
: 但我後來要求看議價委託書屋主處簽名是寫XXX後面還有寫某某人代簽
: 房仲說法是說屋主出國請助理代簽(還有這回事嗎?!)
: 日期寫的是我填議價委託書的第一天日期
: 但那時房仲還要求我加價根本沒說屋主同意成交
: 那這斡旋還有機會退嗎?真的是上班都沒心情上班了
不是你笨!房仲本來就有義務要告知要約書和議價委託書的差別!
請跟房仲說這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請他退斡旋金
不然就跟消保官申訴!
有案例仲介被罰20萬喔
因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