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最近看到一間房子,價錢算合理600多萬
但是屋主因奢侈稅的問題,4個月後(10月底)才能交屋
仲介說目前做法就是我們這邊要先付一筆訂金,放在仲介公司專戶
屋主將印鑑證明及權狀押在代書那
雙方先簽一份契約,約定10月底交屋,如有一方反悔須賠償對方成交價10%的金額
等到10月底的時候雙方在簽一份正式買賣契約,並辦理貸款交屋事宜!
1.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否會被查到?查到的話我們這邊會有甚麼樣的法律責任?
2.因無法馬上交屋,所以訂金可否要求只先付10萬?
3.是否還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敬請不吝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