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上了房子想下斡旋金
爬文後,想採用開支票方式支付
想請問一些問題
因為我去銀行告知我想要開支票
(我以為可以開空白支票來自己寫,結果一問之下才知道一般存戶沒這種東西= =)
故開立本行支票(台灣銀行,開票後帳戶已被扣除票面金額)
因為我想我要付斡旋談成功才會轉訂金給屋主
所以他說我可以開
抬頭是"我本人",如果失敗我就自己拿回來存
後面等談成功再簽名,他就可以領(有平行線)
因為我看大家都是說抬頭寫屋主,後面寫禁止背書轉讓
那我用銀行建議我的方式開的支票下斡旋可以嗎?
如果不行抬頭要寫屋主的話,我後面又寫禁背
萬一斡旋失敗我拿回我的票
請領人寫的是屋主,那我要怎麼存回我的戶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