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我所知 如果有不對請提出討論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但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
之新違建,若經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者,查報拆除。
新建違建16種免查報、列管例外 其中兩項
2.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而面積在三十平方
公尺以下,且位於屋頂平台最高高度在二公尺以下、露台或法定空地高度在二、五公尺以
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及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免
予查報。
12.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
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點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
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拍照列管。
所以只要你的露臺不是法定避難區域(現在的新大樓法定避難區域大部分都在地下室)
蓋的不超過三十平方米(大概9坪多) 都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你的露臺屬於公用 那只要管委會不允許 你就要聽管委會的
因為使用權屬於大家 如果是約定專用 那就沒問題
※ 引述《er34 (er34)》之銘言:
: 今年三月我跟我老公買了一間電梯大樓新成屋,其三樓有戶外露
: 台,一樓店面外有延伸的人行道,建商有與我們簽約定專用同意
: 書,裡面有提到『買方同意由購買該層樓之住戶享有使用權』。
: 我今年七月搬進來的時候發現三樓外的露台已經被搭建了,但那
: 個露台也只有三樓的住戶可以出入,想想也就算了。但這個禮拜
: 發現一樓店面也開始從門口把向外延伸的的人行道搭建,這會一
: 定程度地影響行人的行走,請問住戶簽了此同意書可以要求其拆
: 除嗎?或是可以請其他非本大樓的居民去報拆呢?
: 此外,我們簽的同意書內容是寫『享有使用權』,而非一般所寫
: 的『永久專用』,請問此字面上是否會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呢?
: 感謝各位版友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