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除了過2/3的處分外
還有優先承購權
共有人可行使優先承購權
至於要到法院提存也沒有那麼快
那是你要避不見面
訴訟拖到底....
不然就是換你用優先承購權逼他那份賣出來,或是逼他買或是卡住整個案子
很多反制手法
超出市價的民間設定抵押,在做出債權
預告登記
限制登記
信託
等等
要怎麼應用,你可以問問土地法比較熟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