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oone (請問甚麼)
2013-09-30 00:41:47※ 引述《easa123 ( )》之銘言:
: 碰到一個問題
: 甲方在5、6年前曾經簽過一個很簡單的契約(A4大小,手寫)
: 約定房價以多少金額賣給乙方
必要之點:
有無當事人、價金、標的物
: 但契約上沒押期限多久買賣過戶
未定履行期限之契約,先定期催告履行
: 另外正本2份都在甲方
: 乙方僅持有影本
無關契約效力,但甲方可能主張乙方契約是偽造的
不過甲方應負客觀舉證責任
: 這樣契約是否仍具效力?
必要之點都具備了就有效力,
: 如果乙方有支付一筆費用
: 不確定有沒有寫入上面說的契約裡
: 費用的返還通常該怎麼處理
乙方要負舉證責任,如匯款記錄、證人等
費用返還要看性質,如屬定金,對方不履約,可要求加倍返還(違約金)
作者:
easa123 ( )
2013-09-30 01:01:00若房子不打算賣予乙方(我是甲方)下去應該做什麼?
作者:
foone (請問甚麼)
2013-09-30 01:07:00等15年過後,或等乙方來告,或錢還乙方,視為乙方默示解約
作者:
veru (ccc)
2013-09-30 01:33:005,6年過去房價漲了你當然不想賣,如果不想跑法院,實務上是賠一倍訂金,加上5%年利率來算
作者:
foone (請問甚麼)
2013-09-30 01:34:00也可主張情事變更,如要求履約顯不公平,反正民事看怎麼打
作者:
ArgusX (阿加斯.艾克斯)
2013-09-30 01:57:00如果有收訂金, 頂多損失就是兩倍訂金+利息如果連訂金都想吞了, 那只能說狠角色, 就打官司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