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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歿)在某市有筆典權土地,為6位子女繼承人公同共有
被列為地籍清查辦法第3條第10款之土地,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代為標售
拍賣經二次流標後照當次拍賣底價被收歸國有
上地政局查公告有說權利人可於10年內向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目前卡在查不到所有權人與我們這些後裔的關係,只有典權人確定是祖父
但典權已經於98年被地籍清理原因而塗銷
地價稅單都有繳(上面有記載所有權人(出典人)/典權人祖父(歿)和繼承人6位)
詢問市政府承辦人員卻只說要繼承人去找出與所有權人的關連
後來去當地地政所申請人工登記簿謄本只查出
祖父 典權移轉/民國70年登記/原因發生日期民前3年/原因:繼承
曾祖父 典權登記/民國70年登記/原因發生日期民前8年/原因:轉載更正登記
民前3年剛好是曾祖父過世那年沒錯..
所以這代表典權關係存在從民國前就有了?
以下網路上查典權keyword
民法第912條規定:「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
典權未定期限,其效果就是出典人可以隨時贖回典物,但仍有最長30年的限制。換言之,
典權設定後30年不回贖,典權人取得所有權,而出典人也因此喪失回贖權。
民國前3~8年到典權被塗銷民國98年中間隔近百年了..
這有辦法打官司而取回我們繼承人應有的的權利(拍賣價金)嗎?
還是說一年兩萬多的地價稅白繳並等著10年後拍賣價金被充公,當冤大頭?
打給市政府承辦人員只會說要我們去找出和所有權人的關連..
問題是1904年就存在的出典人(所有權人)讓人怎麼找啊..= =
戶籍查到曾字輩了只有個同名不同姓之人(祖母的父親)..wtf..
然後戶籍祖父 祖母名字都有記載錯誤更正事項...在往上曾字輩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