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基地不定期租賃 實施都市更新

作者: horace0124 (horace)   2013-12-13 12:44:22
眾所周知地上權與基地租賃可享有優先承買權,
租賃基地建築房屋又可請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地上權登記
而地上權人在都更程序中為權利變換關係人,
實務情形又多肯認地上權人得參與分配(查資料的結果)
而舊有的地上權建物多因年代久遠而超過存續期間,
目前法院的見解是解釋為不定期的基地租賃契約,而讓承租人繼續享有承租權。
而接下來的問題是,若法院一解釋為承租權,在時代久遠房子必須面臨都更,
又或儘管承租人為建物合法所有人,但在權利變換的程序中,土地是價值最高的
部分。若在變換過程中,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之部分依都市更新條例37條,僅
能要求一年份之租金補償,不免造成過大的權利損失。
實務上有類似案例的解決方法嗎? 感謝
作者: moocow (void)   2013-02-13 13:13:00
不想參加的話 最終還是看強拆是否執行了 因為權變後會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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