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phoprabbit (醜兔)》之銘言:
: 要適用上述算法必須符合"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的要件
: 如果實價登錄裡面有資料
: 就不會符合"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的要件
: 自然不會用上述算法計算所得
: 況且 雙北市房地產出售價格在8000萬以上者
: 須以實際銷售價的15%作為房產交易所得
: 就算以所得稅率最高40%計算
: 只要繳8000萬*15%*40%=480萬的稅
: 如果是高雄市出售價格5000萬以上
: 也只要繳5000萬*15%*40%=300的稅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sp?mcid=2028&cid=1003
Q4:實價登錄後是否會實價課稅?
A4:內政部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為資訊公開透明。因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均有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因此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作為課稅依據。
例如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3項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但現實上國稅局就是用實價登錄的資料來查稅啊....
另外,土地已課增值稅,所以你的計算也錯了,房地要分開
你沒搞清楚 那篇新聞已經直接以總價的15%當作房屋
如果是專業律師應該要有能力判斷,而不是在這裡嗆要告人
怎好意思收費??你這麼說已經對律師名譽造成重大影響
作者:
archon (內湖流川楓)
2014-01-24 10:47:00他想課的時候就會說相關配套都做好了
函釋在經過大法官宣告違憲前都是有效的這只要懂過一點行政法ABC的人都知道....
而且縱使函釋事後被宣告違憲 那也不是律師專業的問題
律師不能自己當法官 他只能告訴當事人目前有效的法規
作者:
Tosca (hi)
2014-01-24 10:52:00這法一看就有漏洞阿 只說不得課稅 又沒說課哪種稅=.=!原始精神應該是不得用時價登錄來課房屋稅與土地稅
作者:
Tosca (hi)
2014-01-24 10:53:00但現在財政部是要課交易所得稅 這沒說不能用實價登錄來課阿
作者:
fytnship (<( ̄︶ ̄)>)
2014-01-24 10:53:00不用炒吧 回去把a386036的那篇最後一段看完就清楚了
作者:
Tosca (hi)
2014-01-24 10:55:00違法就修法而已 註明不得課稅不包含交易所得稅 不就好了
作者:
Tosca (hi)
2014-01-24 10:56:00你們真的有跟國稅局打過交道嗎@@ 其實補稅可以用魯的喔XD
不但錯誤解讀還要和虛心求教的網友收費這樣心態的律師,人人均可公評
大家都知道出售不動產所得要拆算房地價格 就房屋部分
要繳財產交易所得 但新聞的算法是直接以總價15%當作
作者:
Tosca (hi)
2014-01-24 11:05:00房屋交易 土地跟房子不是大約七三拆嗎? 15%沒超過房子價值阿你沒說錯 但財政部做法也沒很錯啊~~
我說的是"現實上國稅局就是用實價登錄的資料來查稅"
我沒說錯 有人卻說我錯得離譜 這算不算誹謗?都跟他講了 他還持續誹謗我的律師專業 這很嚴重.....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4-01-24 11:10:00
有執照嗎?一直說自己是律師專業,查得到嗎?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1:12:00誹謗要律師才能告啊 好奇怪的法律適用啊 是BVI法嗎 呵呵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14-01-24 11:13:00快告塊告.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4-01-24 11:20:00難說喔 顆顆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1:21:00說你不懂法律事實根據這麼多 哪國法律會成立誹謗 海地法?
作者:
Tosca (hi)
2014-01-24 11:22:00懂不懂法律又不是重點 重點是認不認識法官吧=.=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1:23:00照你的邏輯是大家要知道你是律師才有主觀犯意耶 你能證明嗎
作者:
Tosca (hi)
2014-01-24 11:23:00014案收錢無罪 行賄有罪 你說 法律是甚麼?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14-01-24 11:24:00會不會只是實習工讀生?
作者:
inyo (@_@)
2014-01-24 11:24:00這篇好熱鬧 雞排來一份XD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1:26:00因為你是律師所以說你不懂法律是誹謗 那沒人知道你是律師怎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1:27:00可能構成?為了幫你增加成立機會 快拍律師証來瞧瞧吧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1:35:00什麼邏輯?你是律師b大才可能誹謗是你提出的耶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1:36:00覺得你的樣子不像是敢跟他提出的樣子啊 哈哈
作者: foreverthere 2014-01-24 11:38:00
都要過年了別動肝火,不如相約一起去洗三溫暖(攤手)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1:39:00給警方沒用啊 要你要告的人知道你是律師還無事實根據誹謗你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1:40:00才可能成罪耶 早餐吃了嗎 打起精神喲
作者:
HwaSIn (基佬的小黃瓜)
2014-01-24 11:42:00作者:
inyo (@_@)
2014-01-24 11:43:00公親變事主了吧 我在上一篇就勸和了沒人理我
H不是你的 我要的是b跟W的身分證 (而且不能遮蓋)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4-01-24 11:48:00總算有多空以外的話題了,快告吧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4-01-24 11:49:00誰輸誰贏我都請吃頓飯
作者:
inyo (@_@)
2014-01-24 11:53:00旁觀者也可以吃嗎?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4-01-24 11:56:00Ben大講這話過分了,請兔律務必告他讓他知錯
反正只要你提告,遲早會見面的我都不急著要知道你是誰了
作者:
Merlion (台台-獨派大老)
2014-01-24 12:10:00這不是房板嗎? 怎麼搞得好像屁孩板一樣...
作者:
Merlion (台台-獨派大老)
2014-01-24 12:11:00之前在股板也看到有人要互告 pk對賭財產 賭金還到1億 頗喝
作者:
inyo (@_@)
2014-01-24 12:14:00股板跟房板 身價最高的兩個板
作者:
Merlion (台台-獨派大老)
2014-01-24 12:14:00結果那兩個對賭的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到最後會爛尾 都縮了ㄏ
作者:
inyo (@_@)
2014-01-24 12:17:00通常都賭一口氣啦 氣頭過了就會覺得很無聊XD
作者:
lawfight (.....)
2014-01-24 12:39:00告人好像不好玩,但總會有人掛嘴邊
我把新聞內容直接引進來 你也可以扯東扯西 真有你的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1-24 12:59:00你2板戰神Z大耶= =..........
作者:
HwaSIn (基佬的小黃瓜)
2014-01-24 12:59:00我不懂耶 在網路上戰這麼久 為啥不去健身房運動運動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4-01-24 13:01:00因訴訟而產生的費用會發揮乘數效應 對國民經濟有正向助益今天若人人都像ZMitter一般只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訴訟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1-24 13:01:00但是你會為了戰椰林幫不則手段(ry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4-01-24 13:02:00那法律系出身的學生就掙不著錢 學而無用 只能流浪去了其他相關產業諸如法院相關之編制 附近停車場 訴訟文件印刷都會因為訴訟的減少而發生虧損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4-01-24 13:03:00所以為了國民經濟 建議還是告了好 這是位大家好
22409早在我們吵起來之前 我就砍掉重po 22410這也可以拿來借題發揮 好好笑喔
實際上22409跟22410的內容是一樣的 沒查證就不要亂講
作者:
mauricew (Money talks)
2014-01-24 13:13:00(有今天所有推文的懶人包嗎)
hi大早就說他是律師了 某b是裝瞎假裝沒看到??另hi大的確
作者: ru04hj4 (純樸鄉下人II) 2014-01-24 14:04:00
早知道拿午餐來配 為了律師尊嚴!是否要出招呢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4:14:00懶人包:兩人在吵實價課稅各執一辭 一方講完就說你不懂法律另一方就說我是律師耶 說我不懂是誹謗 我要告你!!!不過誹謗的成立要件 要罵人的東西非事實 且 h大說他是律師被罵不懂法律算誹謗 但從頭到尾拿不出自己是律師的證據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4:15:00且b大的言論是基於事實 只是討論的事情有爭議 不算誹謗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4:16:00即使告了一個大家都知道不成立的 也沒啥損失
作者: ru04hj4 (純樸鄉下人II) 2014-01-24 14:16:00
不然就賣一棟豪宅看看就知道誰對 是這嗎?
我們時間很貴 要有自覺 不要浪費啊所以平常跟大家ptt嘴砲真的是鍵盤上按黃金般的珍貴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4:18:00你說你是律師所以被說不懂法律是損害名譽 請問b大如果不知你是律師成立犯罪要件嗎 刑總念到背上去了嗎 呵呵呵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4:22:00正常人不會知道你是誰 不好意思太直白囉 只是客觀上來說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4:23:00外人看來沒事告人誹謗說被損害名譽的似乎對自己感覺太良好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4:24:00那叫諷刺
作者: ru04hj4 (純樸鄉下人II) 2014-01-24 14:24:00
士可殺不可辱
哦? 請問樓樓上在哪個地檢署或法院高就? 自己當法官?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4:32:00從板友的反應看來 討論意見不合就興訟 在這是不太受歡迎的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4:34:00何況重點也不全是你是不是律師 是這是基於事實的討論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4:35:00如果每個人討論討論就說你不懂啦 然後就有人要告這樣還要討論嗎
作者: fit 2014-01-24 14:36:00
病從口入,禍從口出!!說話真的要小心,都快過年了,別找自己晦氣!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1-24 14:39:00他說"你認為xxxx"並沒說"你說xxxx " xxxx本就不用照抄你話
作者:
rdcf (電腦又掛了..)
2014-01-24 14:40:00討論就討論,一開始就說人家錯得離譜,誰聽了都不舒服
其實在這扯那麼多又有何用,若真要訴訟就去法庭上辯吧
我並沒有認為XXXX他說我就錯在認為XXXX 這符合事實?
作者: ru04hj4 (純樸鄉下人II) 2014-01-24 16:14:00
人家要收錢還說別人錯這等於是擋人財路 對錯交給法官吧
作者:
ryanwen (FAST CAR)
2014-01-24 16:50:00請把訴訟結果po一下,我很想看
→ benitolin:樓上律師?你錯的這麼離譜好意思收費?
從上面的推文 顯見某b早就意識到hi大是律師了 還有人要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4-01-24 23:03:00現在就是用實價登錄資料算財產交易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