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我最近跟台中某間房屋仲介買屋
我是賣方 簽了專任委託 後來又簽了"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
上面明載 仲介費 4% 我當時也簽了"服務費確認單"
因為我當下沒有確認是幾%
後來才發現原來他們收了5%
我確定我沒有同意它們收到 5% 更沒有書面的聲明還是契約
但是錢已經被它們先一步領走了 (1/23簽約 1/28就把錢給我領走了 )
請問如果上法院 我還有討回1%的可能嗎..?
主張明明"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上載明服務費4% 仲介跟我也都簽名了
所以它們應該只能拿走4%
"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 的效力有多大呢? 謝謝各位版友了
如果上法院 我告的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