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們
面對仲介,一定要注意所有文件
一定要請律師看過再簽
也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直接看判決最快
【裁判字號】101,審訴,1124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耀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23097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陸耀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署名(暨指印)
、印文均沒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署名
(暨指印)、印文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陸耀武原係東森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森房屋公司)之房屋仲介人員,與朱靖璿係昔日同事,於民國101 年3月間,陸耀武獲悉高文忠、朱靖璿夫婦有意購屋,為取得仲介機會,遂向高文忠、朱靖璿夫婦推薦臺北市○○區○○街 0 巷0 號1 樓之房屋,並帶同朱靖璿前往查看該處房屋,高文忠、朱靖璿夫婦看屋後表明購買意願,陸耀武探詢屋主陳傅花及其代理人後,明知屋主陳傅花無意出售,竟因需款孔
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101 年3 月25日,在高文忠、朱靖璿夫婦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 樓住處內,向朱靖璿佯稱欲代向屋主陳傅花斡旋房屋買賣價金事宜,要求支付斡旋金新臺
幣(下同)5 萬元云云,致高文忠、朱靖璿夫婦誤信為真,而由朱靖璿交付5 萬元並約定於101 年4 月2 日簽約;屆期,陸耀武前往朱靖璿上址住處,向朱靖璿佯稱該屋甚為搶手,要求朱靖璿再行支付訂金50萬元云云,並為取信朱靖璿,
當場書立內容為買方(高文忠)交付定金合計55萬元、買賣雙方約定101 年4 月9 日晚間7 時許簽約之「定金收據」,
且加註「如買方違約則賣方可依約沒收買方之定金,反之, 賣方違約則需退還所收之定金外,另賠償相對金額與買方」 等內容,致朱靖璿誤信有成交之可能,而於同日再行交付50 萬元現款予陸耀武,委其代為處理,陸耀武佯稱會將
「定金收據」交由屋主陳傅花及其代理人(親屬)簽署,實則將該紙「定金收據」攜回新北市○○區○○路00號5 樓住處,自行在該紙「定金收據」之賣方欄位上偽造屋主「陳傅花」署名並按捺指印1 枚、「陳天孝(代)」署名1 枚,並在賣方代理人欄偽造「陳志誠」之署名並蓋用其委託不知情之刻印
業者所刻製「陳志誠」印章之印文1 枚而偽造該紙私文書,
用以表示賣方陳傅花業已由代理人陳志誠收受55萬元定金且
同意於101 年4 月9 日晚間7 時許進行房屋買賣契約簽約之意思,
並於翌日交付給朱靖璿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高文忠、朱靖璿夫婦、陳傅花、陳天孝、陳志誠等名義人。
(略)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陸耀武所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
(略)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高文忠於警詢與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
並有東森房屋不動產買賣斡旋金契約書暨買方給付服務報酬承諾書1 份、定金收據1 紙、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印章及印文(陳志誠)、署名指印(陳傅花、陳天孝)係偽造私文書(定金收據)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偽造文書罪所保護者,乃置重於文書之公信力,而公信力屬於社會法益,具有整體性與不可分性,故不以被偽造人數之單複而定其罪數。
(略)
(四)爰審酌被告身為房屋仲介人員,不思藉由正途取得金錢,
竟昧於貪念,假藉出賣人名義偽造「定金收據」向被害人
高文忠、朱靖璿夫婦詐取財物合計55萬元得手,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甚鉅,其後為掩飾其犯行,竟又另行偽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存根聯,犯罪之情節非輕,然其犯後尚知 坦承全部犯行,並與被害人高文忠、朱靖璿達成和解,
約定賠償如數損失,此有本院102 年度審附民字第140 號
和解筆錄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32頁),然被告迄今均未付任何款項,一再拖延付款,難認其已知所悔悟,
暨其無前科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欺
金額55萬元,犯罪所生損害程度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心得:
鄉民千萬小心
本判決是連"定金收據"
都是假的,
錢也賠不出來
所以鄉民,簽訂任何文件,
一定要請律師看過
千萬要小心
律師看過再簽,
沒有差那幾天,
自己權利注意,
省得賠錢受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