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板上有人問過這問題,大多數板友說委託銷售的一般約可隨時
終止(民法第549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也有
板友說,若是專任約的話,好像要付費用。
內政部版本的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裡的第十條寫道"如尚未仲介成交前
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終止時,委託人應支付受託人必要之仲介
銷售服務費用,本項費用視已進行之委託期間等實際情形,由受託人
檢據向委託人請領之。但最高不得超過第五條原約定服務報酬之半數"。
我的疑問是:為何內政部版本的契約書不是按民法第549條寫說可隨時
終止契約?而是要支付一定之費用?是因為內政部版本的委託銷售契約
範本是專任約,所以才要支付費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