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個棘手的問題
我家於1月購買的房屋
原訂是4月10日交屋
4月7日已經過入我的名下 代書沒給正本 我去代書那邊拿影本回來
但是因為賣方的新屋仍未整修完成
於3月底告知要延遲
這時才發現 雖然說某大房仲公司的制式合約
最後一段雖然有寫逾期可求償
但卻沒有明定每日的應賠償金額 請問這樣我們是否還能跟他求償呢?
還是只能放水流
另一方面 因為對方第二次無法履約交屋 原訂本月底交屋
我們打算找屋主 房仲 代書來開會
最後一次確認房屋的交屋日期跟懲罰金額 目前對方只口頭承諾要支付我下個月的房租
請問每天罰已支付款項的千分之一 是正常嗎?因為查之前的資料是這樣寫
另外如果對方仍未交屋 是否只能寫存證信函請求交屋呢?
或是其他手段呢
這次真的是一個很大的教訓
即使跟家人翻臉 也應該堅持要訂好賠償金額
家人竟然還說不要把事情弄複雜 只想從第三次交屋日期或是4月30日開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