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源連結:
http://www.taichung.gov.tw/ct.asp?xItem=1112787&ctNode=712&mp=100010
2.內容: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除房屋售價外,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會要求消費者在交屋時另繳
交自來水、電力等外水外電費用。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項已明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
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且內政部今年5月2日也函釋,不動
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
內、外管線費用,因此業者已不當收取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消費者可要求返還。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日前接獲數件預售屋糾紛,有消費者表示,預售屋廣告上只刊
載房屋(含土地)的價款,業者在簽約當時才告知要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管線費,而且收費的
金額與預估金額不同,對於住宅較不密集的郊區,每戶接管費更高達數十萬元之譜;更有
數名臺中市的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要交屋了,才驚覺建商因自來水管線接管費用太貴,擔心
消費者不願負擔外管費用,竟意想天開要求消費者接受地下水作為新水源。
經消保官詢問,業者委任律師表示,房屋只要能具有房屋的外觀,內部管線安裝好就好了
,至於外水外電管線的施設不在預售屋契約範圍內,而是業者另受消費者的委託代辦的服
務。
康主任消保官表示,預售屋要達到交屋的程度,應以房屋具有供「現代人」居住使用的功
能,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即明白規定,賣方
於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
態及各項設施後,通知買方驗收。但有業者卻以該公告事項未明文自來水管線不得另向消
費者收取,或以只要內管完成即屬已接通等曲解法令的方式,規避業者應負擔的外管施設
工程風險及費用。
臺中市政府對此函內政部解釋,內政部表示,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
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市府認為,有了這個
解釋,業者再也沒有模糊規定的空間,消費者如有被建商溢收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均得
要求業者返還。
康主任消保官提醒消費者,遇有消費爭議時,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有了
消費者的申訴,消保官較可了解廠商實際上的行銷或契約上的不公平處,進而可為消費者
權益進行稽查,加以導正。
消費者有任何消費疑義可以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諮詢。
(5/13*12)
聯絡人: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康主任消保官
聯絡電話: 04-22289111分機23701
3.心得或感想:
臺中市政府發文問了好幾次,
終於有結果。
不當被建商拿走的,
消費者可以要求返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