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真的要讓沒有房子的人住
: 乾脆直接規定三間以上非自住房屋者不得購屋
應該要規定持有3戶以上的
只要沒辦理自用的就全數充公沒入國庫
: 然後超過的政府通通照當初買入價格收買
: 再打個八折賣給沒有房子的人咩
還賣哩
要便宜出租
: 要別人賠錢賣屋容易
: 政府敢自己賠錢賣嗎
: 問題就是沒有人想賠錢賣嘛
: 你增加他成本
: 搞不好屯屋族也想賣阿
說真的真正大咖是地主
地主持有幾10戶上百戶的一堆
: 但是算一算稅金、利息那些就是不划算咩
: 屯屋族又不是笨蛋 還是想賣個好價錢 虧錢誰想脫手???
不過還是有問題
目前是算筆的
為計算持有面積,還有是否為持分
如果你的祖先歷代留了房子
不管在台灣的哪一個角落 經過多年
就會有繼承在繼承在繼承在繼承的,超級複雜繼承關係
又都沒去處理
你的名下可能就會有多出數筆只有千分之1,甚至萬分之1的房產
這樣也算一戶歐
要怎樣做到公平正義呢???
就是別人加稅,我免稅
別人虧錢賣,我賺錢賣
別人買天價,我買破盤價
百利由我得,百害由你扛
這樣才是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