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真的不是我XD)
朋友收到國稅局函
傳喚他某月某日要去解釋去年賣掉房子的一筆幾百萬收入
用現金提領之後 去哪裡了??
要說明並提示現金用途去處之證明文件
(如轉帳證明.償付貸款證明.現金付款提示簽收單.存摺...等)
還有一句
"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基於某些原因 所以 朋友提不出現金流向的任何文件
有動一場手術 不過也只是幾十萬 其他 應該是借別人(無據)或花掉了
請問 沒有提出任何現金用途的證明文件會怎樣??
PS.朋友賣屋時名下只有一間並登記自用 並無出租或營業
猜是因為短進短出 中間產生的價差讓國稅局盯上
請問 有經驗的版友 可以分享一下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