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因為朋友有生場大病
動過手術 雖花錢 但沒花到幾百萬
反而是吃吃喝喝玩樂花掉比較多 但這沒有什麼收據可證明
誰會留一年吃喝玩樂的發票??
他提領時也是避免50萬這個級距 所以好像一次都領4x萬(分很多次提光)
雖然買賣金額沒有非常大 不過1年內買進賣出還是被盯上
他現在問我 我不能高興提現金放在家裡放在身上 想怎麼花就怎麼花嗎
ex:我每天捐10萬給路邊乞丐 沒多久就可以花光啦 乞丐會給我發票嗎 奇怪了
我心裡也os 如果提不出現金花去哪裡 這算什麼罪?
還是現在法律有一條關乎於...「提不出現金流向=可以克你奢侈稅」?
我朋友是生那種 無法根治的病 所以 花錢上比較隨興
手術完 也不見得可以完全好 這點跟法官好好說 有用嗎
總之現在就是...
1.請他想辦法翻出過去一年來吃喝玩樂買東西的收據發票證明 他真的友花那麼多錢
2.就兩手一攤 動完手術 其他錢花光了 但沒有什麼紙本可以給你看 這樣怎麼判?
請問版上真的完全沒有人有類似經驗??
希望可以分享 感謝~~
※ 引述《seremban (生活簡單就是幸福)》之銘言:
: 代po(真的不是我XD)
: 朋友收到國稅局函
: 傳喚他某月某日要去解釋去年賣掉房子的一筆幾百萬收入
: 用現金提領之後 去哪裡了??
: 要說明並提示現金用途去處之證明文件
: (如轉帳證明.償付貸款證明.現金付款提示簽收單.存摺...等)
: 還有一句
: "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 基於某些原因 所以 朋友提不出現金流向的任何文件
: 有動一場手術 不過也只是幾十萬 其他 應該是借別人(無據)或花掉了
: 請問 沒有提出任何現金用途的證明文件會怎樣??
: PS.朋友賣屋時名下只有一間並登記自用 並無出租或營業
: 猜是因為短進短出 中間產生的價差讓國稅局盯上
: 請問 有經驗的版友 可以分享一下嗎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