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查了一下...
根據內政部自民國100年3月24號公告
關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第7點第2款第2目之規定:
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準此,屋簷及雨遮買賣時不計入預售屋買賣價格
並自民國100年5月1號起生效。
對於不遵守相關規定的建商,內政部可依據消保法第 58 條
處新臺幣 6 萬至 150 萬罰鍰,並可以連續罰且要求限期改善。
但小弟最近在看預售屋或新成屋時
所有建案都將雨遮灌入權狀坪數來計價
有時一間權狀30坪出頭的預售屋,雨遮就佔了將近三坪之多
假如以一坪50萬來計算的話,三坪的雨遮就要多花150萬價錢來買用不到的坪數
會想發問的理由是因為最近看到一間預售屋感覺還算不錯
三面採光兩間廁所及房間都有對外窗
但是雨遮佔了將近三坪左右而且還計入權狀坪數的總價內...= =
想請問一下雨遮的部分是否能請建商自行吸收呢??
畢竟違反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