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奢侈稅有非常大的問題

作者: furuta27 (追尋勇者的足跡)   2014-09-10 00:41:42
※ 引述《justlove (.........)》之銘言:
: 關於奢侈稅也就是跟不動產有關的原文法條如下:
: =============
: 那在這裡請問一下
: 假設一個人(家庭)沒有房屋
: 買了一間房屋之後把戶籍遷進去 也辦理自用住宅
: 兩年內出售以法條來講是可以免課奢侈稅
: 但是聽說國稅局有考慮未來針對短期內買賣的人要求提供"居住的事實"
: 這樣就奇怪了 法條並沒有說要有自住的事實 為啥國稅局可以這樣要求呢
: 再者
: 前陣子財政部提出奢侈稅修正草案
: 只有增加"自住換屋"要提出自住事實才能免徵奢侈稅
: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90304168265.html
: 但是這個法案目前還沒有立法
: 既然沒有立法
: 那麼國稅局如果認定沒有自住事實就強制課徵奢侈稅
: 這樣不就是違憲了嗎
實務上你講這些都是沒用的
有某前輩陪同被國稅局要求補奢侈稅的屋主上法院
總共五十幾件 這當中有十幾人提出訴願
屋主全敗補稅 國稅局全勝
法官根本不聽屋主說甚麼 全盤接受國稅局的主張
包括
A 夫妻兩人共同持有一間房子 兩年內交易 罰奢侈稅
解釋令說共同持有等於 夫持有0.5間房 妻持有0.5間房
但是在奢侈稅的算法 持分房屋算無條件進位成一間
夫與妻各自0.5間房 這樣加起來算兩間
B 自有房屋兩年內交易 國稅局會去問鄰居屋主有沒有住裡面
沒有罰奢侈稅
C 一開始公布奢侈稅時 未規定可交易幾間 一年可交易多間
現在只要一年交易一間就會被請去國稅局說明
奢侈稅之惡在於標準是不斷變動的 然後你也無力去抗爭
補一罰三 上法院只會被罰更多而已
作者: ujma (入雲龍)   2014-09-10 00:53:00
我原文推文已說解釋權在財政部這種結果相當正常
作者: este1a (曾幾何時臭機八)   2014-09-10 01:42:00
南部最近被罰到靠北
作者: Tosca (hi)   2014-09-10 09:08:00
難怪最近醫美同業比較少補稅 原來都去查奢侈稅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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