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還有以前一樓可登記陽台平台
: 現在不可以了
現在還是可以登記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1.2 點
公布機關:內政部
公布日期文號:台(81)內地字第8181119號函
連接於一樓主建物,直上方有遮蓋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為平臺或陽臺者,
得以附屬建物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四二五號函
【要 旨】有關露臺、陽台、平台之定義
【內 容】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七款明定露臺,係指直上方
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陽臺係指直上方有遮蓋物者。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
關法規並未另就「平臺」予以定義,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為平臺或陽臺者
,得以附屬建物登記。」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十一點之二所明定。
警衛室應計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其與陽臺未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中心
線一.五公尺者,不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有別,如將陽臺(或露臺)置為警衛
室應屬增建行為,依法應先申請建造執照,非經取得建築許可,不得擅自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