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olas2139: 樓上 是買方崩潰 不爽賣可以合法違約 高院認證 10/06 12:52
: → colas2139: 至於這個判例 沒有說到收訂是否有賠償買方違約金 10/06 12:53
: → colas2139: 一般定型化契約來說 收訂簽名後反悔 要賠償買方的 10/06 12:54
: → colas2139: 所以其實不應以服務費的那條去告 應該是買方去告 10/06 12:55
: → colas2139: 150萬訂金 最高會賠150萬 合約本來就保障雙方 10/06 12:58
: → colas2139: 相對來說 買方反悔 屋主也可以沒收150萬 10/06 12:58
就判決書的狀況是這樣的
買方出價並且給予150萬支票當斡旋→賣方簽收並且願意以該價格賣出
→仲介以買方需要審閱合約延期簽約→簽約日賣方到了買方沒到→買方
沒簽合約,買賣合約不成立不須負擔仲介費。
所以買方來告搞不好也不會成立。
回到本判決,這個案例如果判有效,以後那會怎樣呢?
舉例:
買方出10萬斡旋,出開價1000萬→賣方簽收,並且同意此價格→買方毀約
,賣方收斡旋金10萬→但要給付3%服務費也就是30萬給仲介。
這根本無本生意阿,難怪法院判仲介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