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10-06 20:16:33
此類案件,略表管見如下:
1.房屋買賣契約成立時點:雙方就賣價達成和議,不以簽定書面契約為必要。
2.賣方出價後,於委託契約存續期間內,賣方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即對買方而言
該出賣價應為有效之邀約,故僅需買方承買價達於賣方之出賣價以上,雙方就價
格部分應認為合致,買賣契約成立。
3.委託契約期間賣方受其意思表示拘束,本為法律行為之當然,除另有特別條件者
外,達於賣方出賣價者,賣方本有締約之義務,其締約與否自由並非出於該仲介
契約之特別規定,而是賣方自己的意思表示拘束自己,故無仲介以定型化契約侵
害賣方意思表示自由(即不賣的自由)發生。
4.退萬步言,如果本案認為賣方之意思表示自由受到侵害,那仲介及買方的權利又
應如何兼顧? 蓋賣方如可以在委任契約有效期間內,僅憑自己內心保留之出售價
格為衡量基準,任意否定其於委任契約中所填列之出售價格,那仲介應以何價格
為其居間之標準,如賣方得知有人願以其原始出價購買,即認或可有更好之出售
價格,而任意顛覆其意思表示,仲介之服務何時有成立之時?買方之出價及所付
之斡旋金,於其任意顛覆下豈非兒戲?
5.綜上,原案似於原委任契約中定有特殊議價機制,契約成立與否或許不能盡如前
述;倘若無類此議價等契約特殊規定,賣方於賣價有效期內受拘束,乃契約重然
諾之當然之理,應無為反誠信原則之問題。
作者: ast2 (doolittle)   0000-00-00 00:00:00
第一點意思是斡旋單經買賣雙方簽字同意 房屋買賣就成立?而非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立後才成立?
作者: youngice (youngice)   0000-00-00 00:00:00
可是買方不買了 賣方還要給房仲錢?買方或者房仲搞小動作 爽約一次 不賣不行?退兩萬步而言 房仲和買方一起一搭一唱 不賣還不行
作者: evilmask (奕之華)   0000-00-00 00:00:00
那是定型化契約而不是另外議定的機制吧,這案子最重要的並不是賣方毀約,而是買方不買,要講極端一點的話,我是賣方,浪費了我這麼多時間,沒找仲介算帳已經是很好了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0000-00-00 00:00:00
推原文 我對委託書的理解也是賣方應該要有受拘束的義務我會認為是判決書寫不好 就事實來看純粹是買賣雖然有成立了但買賣方都毀約(買方另買、賣方毀賣)
作者: mymars (小學六年級畢業)   0000-00-00 00:00:00
我好奇的是在買方毀買的狀況下賣方有給付服務費的義務?畢竟如果當天買方有出面的話應該就會單純許多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0000-00-00 00:00:00
我猜測應該是仲介有收到買方毀買的通知 而仲介在此前根本來不及將成交事實告知賣方 所以無法要求任何一方違約賠償否則對分賠償就好了 跑法院打官司太辛苦了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0000-00-00 00:00:00
1:自己管委會買賣出問題吃像難看這部份怎麼沒說?2:如果照這邏輯,那以後每各大樓自己管委會開類似仲介業買賣出問題是不是可以扯到真正的房屋仲介業?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0000-00-00 00:00:00
第一點之前都討論到爛了,房仲可以堅持,法院不一定買單,譬如這次的判。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0000-00-00 00:00:00
不想噓你 但你的法律見解不太正確 很多法官的看法顯然和你有很大的落差 尤其1,2點簡直錯得離譜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0000-00-00 00:00:00
我也很不想吐槽你,商辦仲介自己管委會開的裝死看不懂對吧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0000-00-00 00:00:00
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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