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成數不足解約條款的效力 - 讓律師來告訴你

作者: renba (耶!考完了!大感動)   2014-11-17 11:38:59
我之前經手的case,大部分的買方都還沒確定要找的銀行
一般我會建議找薪轉銀行或有商務往來的銀行
有些大公司如創見、IBM、仁寶的福委會也會有配合的銀行
如果在不知道找哪間銀行的情況下 個人建議可以這樣寫
買賣雙方合意,若買方向三家以上金融機構提出書面房貸申請,
均無法獲得買賣價金百分之XX以上(含百分之XX),賣方同意
買方得無條件解除本約,並返還所有已付價金。爾後雙方互不為請求
惟因買方個人信用瑕疵因素造成無法核貸不在此限
然後在這個條款的旁邊要求買賣雙方都簽名確認
這樣寫對買方的保障是確保已付價金的返還 雙方都在本條旁邊簽名
避免屋主事後凹說沒看清楚或一些有的沒的
對賣方的保障是"三家以上書面申請",必要時可以要求看書面資料
而且賣方也可以在三家金融機構的後面附帶指定一間自己覺得可靠的
避免買方後來悔買 故意亂找
※ 引述《Matsui (金澤大阪然後回家)》之銘言:
: 那怎樣寫才會有效呢?
: 回到前面說的特定的要素,如果契約文字裡寫明了銀行別、分行別、利率、成數、年限
: 這些金錢借貸契約的必要之點,就可以被認定是特定,所以想要加這種條款來保護自己
: 的買家,最好是寫成:
: 「若乙方以本契約所訂房地作為抵押物向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或彰化商業銀行南京分行
: 辦理房屋貸款,在貸款年利率2.5%以下,貸款年限20年以上之條件下均無法核貸買賣價金
: 八成或新臺幣1600萬元較高者時,本契約自動解除」才比較保險,當然跟各銀行申貸還有
: 核貸成數不足的相關證據也一定要取得才行。
: 另外有個臺北地院後來上訴到高等法院的案例的買賣雙方是寫:
: 「雙方同意本標的之銀行貸款未達8成(上海、遠東、玉山)時,同意解約,但買方之信用
: 應無任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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