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繼續補充
如果是跟仲介買的
這些條件內容依定要寫進斡旋裡面
你沒有寫屋主同意賣了
簽約時候提出來
屋主可以不理你
因為當初你沒有先講明
其實貸款花招很多啦
房貸+信貸一起借,信貸利率比照房貸
綁高額房貸壽險,一次盹繳
然後銀行多借一點點
利率升高
找保證人
手法太多了......
雖然有些就只是名目問題
跟你去通訊行洗手機道理一樣
就看你要不要接受去這樣做
: 「若乙方以本契約所訂房地作為抵押物向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或彰化商業銀行南京分行
: 辦理房屋貸款,在貸款年利率2.5%以下,貸款年限20年以上之條件下均無法核貸買賣價金
: 八成或新臺幣1600萬元較高者時,本契約自動解除」才比較保險,當然跟各銀行申貸還有
: 核貸成數不足的相關證據也一定要取得才行。
這問題也來了~~~~~
如果是屋主不想賣了
剛好這兩個分行都借不到這條件
那屋主是否也是可以主張解約不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