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奢侈稅問題

作者: landagent (帥過頭)   2014-12-15 01:17:03
我也請教大家,
就我的認知最後一段是不對的
(簽約日前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任一人)
我記的是屋主本人要設籍
※ 引述《gunya (陳阿俊)》之銘言:
: 奢侈稅條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
: 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
: 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 簡單的說就是你這個公寓你要先確定你或你老婆還有小孩只有這間公寓,戶籍要記得
: 遷進去(簽約日前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任一人),然後沒有出租或者公司登記就可
: 以。
作者: yang910228 (yang)   2014-12-15 01:21:00
不用
作者: s214742 (Avatar)   2014-12-15 09:50:00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這段在法律上解讀 是 只要三者其一戶籍即可??但小的認為 這段會被國稅局來無限放大要三者皆將戶籍遷入
作者: Tosca (hi)   2014-12-15 10:05:00
重點是事實是什麼 你要跟國稅局灰要有理由灰三者都要遷入是不合理的 因為為了學區問題 寄戶口本來就多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14-12-15 10:09:00
老實說 省幾百萬遷戶籍比較妥當
作者: s214742 (Avatar)   2014-12-15 10:58:00
主要是怕麻煩,才好奇條文的解讀到底是哪種,為了避免麻煩才想知道
作者: Tosca (hi)   2014-12-15 11:03:00
國稅局解讀條文跟你解讀條文是不一樣的=.=
作者: tokirthing (AlwaysWaiting)   2014-12-15 14:11:00
本人要吧,配偶或子女是自用稅率申請,跟奢侈稅自用免徵不同吧增值稅自用可配偶或子女,但奢侈稅自用免課標準是要本人吧?!
作者: zusuki (小建建)   2014-12-15 16:14:00
及 應該是 and 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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