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購買之預售屋,契約書中有明訂
建設公司應於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
並以向建築主管機關掛件申請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
但是小弟的疑慮如下:
1.依12月25日小弟目視現場工程進度,建設公司連入門大廳天花板、管理台都沒有完工
大廳連玻璃都還沒裝上去(到處都是鷹架),更別提電梯及其他公共設施了。
小弟的直覺是已違反前開契約條款,這樣是對的嗎?
2.建設公司未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
即於今(12/25)日來信通知小弟,應繳交房貸款(4XX萬),
但公設都未完成,連房子初驗程序都沒有,更別提交付權狀及鑰匙了。
建設公司有權要求小弟先履行繳款義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