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之前買房時 不知道是投資客
當初簽約時 房仲說不能留彼此電方的電話
有事情就找他就好
結果後來房子發生問題
我無法聯絡到屋主
看了當初的合約 對方的通訊地址 留的是目前我的房子的地址
(人頭將戶籍遷入 然後又遷出)
身分證字號 後幾碼是xxxx
也沒有電話 完全找不到人
請問一下 我有全要求房仲 要給我對方的電話嘛?
後來寄存證信函 出面的是一個男的 想也知道是投資客
這件事情困擾我很久
而我房仲給我的建議 是把他賣掉 減少困難
而不是幫我把問題處理好
讓我對房仲很生氣
打給代書 代書因為和他門有合作關係 也不願意給我對方的聯絡方式
請問這個狀況 我要怎麼處理呢?
另外我可以去申訴 這個房仲嘛? 我覺得這件是讓我困擾很久 很火
也因為這件事 讓我徹底覺悟人幸的醜惡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