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t211 (CHT)》之銘言:
: 小弟有一間房子,奶奶贈與給我的
: 奶奶持有十年,贈與給我持有未滿一年
: 沒入戶籍,有租人
: 最近要出售,奢侈稅實在是有點不清楚
: 想問這樣有符合免奢侈稅的條件嗎?
: 1.二等親贈與未滿兩年出售
: 2.有出租,沒有入戶籍
: 水電瓦斯都有使用,符合自住事實?
: 因為最近要賣,代書要我把戶籍
: 轉到那間房子下,才可以避奢侈稅
: 所以想請教不遷戶口也有符合免奢侈稅條件嗎?
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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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確屬非短期
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生效:
一、 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
產之期間逾二年者。
你的情形在過去是要申報奢侈稅的
但現在因為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的規定
所以就不用課奢侈稅了
房子出租給別人,只要租客沒有遷戶籍,你沒有報稅
被查到的機率很低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