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疑似買到凶宅 請問下一步怎麼做?

作者: SuNiDeBe (RicoChet)   2015-04-09 17:22:47
噓 D900: 請法官說明為何不到場的法源依據是闡明權? 04/09 12:26
→ D900: 要不要多唸一下民事訴訟法再來現... 04/09 12:26
→ D900: 居然還收精華區,這也太好笑了 04/09 12:27
→ D900: 講到199還要扯當事人闡明,你也太外行了吧 04/09 12:34
→ D900: 法官只要認為無調查之必要,就可以否決聲請傳喚證人 04/09 12:34
→ D900: 現一知半解的法學知識,騙到的也是不懂法律的 04/09 12:35
→ D900: 文義都搞錯,闡明權是審判長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 04/09 12:39
→ D900: 及法律為適當及完全之曉諭,干被告或證人不到場屁事 04/09 12:40
→ D900: 被告不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爭執,一造辯論加視同自認就贏了 04/09 12:40
→ D900: 還要問法官為何那個人沒來???這只能騙外行,騙不到律師 04/09 12:41
→ D900: 不要用鍵盤幻想開庭實況吧 04/09 12:46
→ D900: 代書跟律師扯實務,這也頗好笑的 04/09 12:47
→ D900: 一個代書幻想的199應該是更沒參考價值,那麻煩提一下 04/09 12:49
這位律師兄台~
我覺得K大這篇文很有用阿,起碼對於一般民眾來說
這就是條可以三管齊下(民、刑、行政)且實際可行的路
尤其K大這三條路的大方向也都沒錯
對於原文疑似買到凶宅的事主來說,絕對是很有用的幫助吧?
縱使K大關於闡明權,或您所精通的法律專業(一造辯論判決?)有所誤解或不明瞭
頂多只是枝微末節的小小小疏漏吧,仍然瑕不掩瑜不是嗎?
更何況..既然法律知識是您的專業,那稍微提點一下K大
讓他編輯修改一下文章,使內容更充實、更能幫助有此問題的苦主(們?)
豈不甚妙?
看您推文語氣,似乎覺得律師跟代書,二者職業間有可比較之處
我也是律師(非空有資格,我執業有段時間了)
說實在,現在一年近千個律師在錄取,歷練較深的代書前輩反而比較稀少吧..
作者: auden (.....)   2015-04-09 17:26:00
外行的我也持同樣意見
作者: GuitarOcean (有為而無所求)   2015-04-09 17:43:00
你說的沒錯,完全贊同,看事情要放對重點!
作者: dollarshih (她來聽我的演唱會)   2015-04-09 17:45:00
推~
作者: darthv (閑談莫論國事)   2015-04-09 17:47:00
這年頭好像是比案源跟人脈。空有大律師資格...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4-09 18:12:00
我也這樣覺得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5-04-09 18:24:00
主要是零元代書平常的態度,才會讓人想噹他
作者: darthv (閑談莫論國事)   2015-04-09 19:35:00
哈 他嗆仲介沒嗆律師啊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5-04-09 19:54:00
他哪敢嗆
作者: stockAI (92共識.中國自婊)   2015-04-09 20:36:00
其實k的文章我常常省略不看 只是M的這篇令人好奇進去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5-04-09 21:28:00
謝作者另外,沒人嗆仲介。至於文章價值就鄉民各自吸收囉
作者: jurists (kk)   2015-04-10 14:02:00
他的推文有再比較仲介和律師的優劣?還是認為法律見解有問題如果是後者他的推文沒說錯只是語氣嗆了點他的推文有再比較代書和律師的價值優劣還是比較律師和代書法律專業如果是後者他的推文沒說錯只是語氣嗆了點說真的他本來就是k大是反仲介 這位律師幹嘛摻一腳說真的k大是反仲介而且k大他對律師很尊重反而是其他人不太尊重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5-04-11 21:37:00
我對大家都很尊重尊重和污辱惟人自招,不要因為質疑仲介費過高就是不尊重仲介,你們這樣不是成熟國家討論法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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