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D900: 請法官說明為何不到場的法源依據是闡明權? 04/09 12:26
→ D900: 要不要多唸一下民事訴訟法再來現... 04/09 12:26
→ D900: 居然還收精華區,這也太好笑了 04/09 12:27
→ D900: 講到199還要扯當事人闡明,你也太外行了吧 04/09 12:34
→ D900: 法官只要認為無調查之必要,就可以否決聲請傳喚證人 04/09 12:34
→ D900: 現一知半解的法學知識,騙到的也是不懂法律的 04/09 12:35
→ D900: 文義都搞錯,闡明權是審判長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 04/09 12:39
→ D900: 及法律為適當及完全之曉諭,干被告或證人不到場屁事 04/09 12:40
→ D900: 被告不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爭執,一造辯論加視同自認就贏了 04/09 12:40
→ D900: 還要問法官為何那個人沒來???這只能騙外行,騙不到律師 04/09 12:41
→ D900: 不要用鍵盤幻想開庭實況吧 04/09 12:46
→ D900: 代書跟律師扯實務,這也頗好笑的 04/09 12:47
→ D900: 一個代書幻想的199應該是更沒參考價值,那麻煩提一下 04/09 12:49
這位律師兄台~
我覺得K大這篇文很有用阿,起碼對於一般民眾來說
這就是條可以三管齊下(民、刑、行政)且實際可行的路
尤其K大這三條路的大方向也都沒錯
對於原文疑似買到凶宅的事主來說,絕對是很有用的幫助吧?
縱使K大關於闡明權,或您所精通的法律專業(一造辯論判決?)有所誤解或不明瞭
頂多只是枝微末節的小小小疏漏吧,仍然瑕不掩瑜不是嗎?
更何況..既然法律知識是您的專業,那稍微提點一下K大
讓他編輯修改一下文章,使內容更充實、更能幫助有此問題的苦主(們?)
豈不甚妙?
看您推文語氣,似乎覺得律師跟代書,二者職業間有可比較之處
我也是律師(非空有資格,我執業有段時間了)
說實在,現在一年近千個律師在錄取,歷練較深的代書前輩反而比較稀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