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與屋主自行洽談買屋事宜
對方只持有一個月而已
他名下無其他房產,有遷戶藉,只有一週的實際居住紀錄
如果現在交易應該會有奢侈稅
對方有意明年元月一號再過戶想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目前提出一方案給我
要雙方簽署一份(購買意願書)
上面說明了成交價
要求我先拿出近兩成
我便可開始使用房子
等到明年一月
再進行產權轉移
如果到時對方反悔不賣,要多賠償一倍給我
若我不買了,錢就沒收
請問這樣操作
我這方面會有違法的疑慮嗎?
有沒有什麼風險是要注意的?
因為有喜歡房子
加上跳過房仲少了不少金額
但我是首購,必須每件事確認仔細才敢下手
煩請各位前輩指教、分享類似案例
或是有什麼我需要注意的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