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關真愛,別跟錢過不去》第一間房子登記老公名下,為何換屋後還是要登記老公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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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小倆口買房子,要買誰的名字,有時也是一門學問。有的先生為了「家庭和諧」,第
一間房子先買太太的名字,等以後換屋再買自己的名字。也有太太為表「識大體」,
新婚總不好跟夫家要求第一間就登記自己名下,但到了第二間,為了「以示公平」便
希望改買她的名字。兩間房各買不同人名字,乍看公平,但稅的部分就吃虧囉!尤其
自住的房子,可能因此少了「重購退稅」的優惠!怎麼說呢?
「重購退稅」是政府為了鼓勵自住族換屋所提供的稅賦優惠,只要符合自住、以小換
大(新買的房子總價比出售的房子還要高),不管是先買後賣,還是先賣後買,只要
兩者時間差距在兩年內,都可以申請退稅。(相關條件可看這裡)
重購退稅包含「財產交易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前者由於夫妻是一起申報,所以
不管買進和出售的是先生或太太的名字,只要符合條件,都能申請退稅;但「土地增值
稅」,就必須是同一人的名字!也就是說,本來的房子是太太的名字,換屋時改買先生
的名字,即使符合自住、以小換大、新房持有自用滿五年以上等規定,還是不能申請「
土地增值稅」退稅。
看到這裡,腦筋動得快的你可能想問:「可是現在央行限制二屋貸款,如果買屋的區域
是央行管制的區域,除非先將舊屋賣掉,不然,在房貸還沒還完的情況下,用同一個人
的名字要再買進新屋,不是很難貸款嗎?不僅成數最高只有6成,利息也比較高,怎麼
辦...
不知版上是否有人可分享經驗 此說法真有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