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這些法都沒有用
使用用途寫歸寫
持有者要不要照做另一回事
登記公司如果不符就不會給登記了
基本上不要太嚴重的污染跟工安,或是出像食安的包
根本不會被稽查......
至於拿來住根本是政府放任
怪建商怪住戶.....
既然工業廠房
為何可以設立戶籍,辦理自用地價稅跟房屋稅
你說員工宿舍可以設戶籍OK
可是地價稅呢???房屋稅呢??? 是不是應該一率已非自用來算
還有營業用電跟水,還有固網的基本費
是不是都應該比照工業用的價錢
甚至是不是要進一步規定
工業廠房都要做營利事業登記,不然會加重房屋稅
公司沒有營業額就給你查稅.....
這樣一來會多些公司稅收
如果是空殼公司負責人的健保也會變高
多多幫國庫弄些收入
不然說真的很難稽查是不是有照規定用
政府又不敢對設立戶籍且辦理自用且沒設立公司的去做稽查
我只能說有人罵就做做樣子.....
※ 引述《good900700 (義糕)》之銘言:
: 內文:
: 為防止業者變相使用,營建署表示,工業用地未來不能再以「一般商業設施」名義,申請
: 建築執照。
: 內政部今通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修正乙種工業區內,非工業使用
: 的土地面積比率最多只能20%,並限縮容許使用項目,將「一般商業設施」刪除。
: 營建署表示,目前許多工業用地,都以一般商業設施的名義申請建照,但實際上都變相使
: 用,不過,考量工業區周邊和工業發展有關的設施,像金融機構、大型會展中心及旅館等
: 有其必要性,土地面積若不超過工業區總面積20%仍可設立。
: 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科長李守仁指出,原本工業區內,一般商業設施土地比例30%,公共服
: 務及公用事業設施的土地比例20%,目前則將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跟餐飲業、一般事
: 務所跟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一般商業設施刪除,其餘歸類為和工業發展有關的公共服務事業
: 設施。(鄭婷方/台北報導)
: 連結:
: http://tinyurl.com/o3hz7ws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