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21世紀房屋在買家未付款就將房子過戶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5-08-03 23:06:04
版上高手如雲 感謝tamacugi大 跟dans大的提醒,
小弟手上剛好有份安信的合約 (安新履保的前身)
內容應該不會差太多,馬上拿出來看
http://imgur.com/SGyJPdN
http://imgur.com/K5Tj6nV
請看打勾部分就好
的確按照法律層面來看,就契約白紙黑字,可能對反悔的屋主不利
很剛好的這件的買方在屋主提醒款項未匯入的7天內,迅速匯入了
假設2500萬,每天萬分之二的滯納金,遲延7天頂多3萬5給賣方
合約仍成立
儘管這件的承辦代書處理的多麼離譜........(我比較想知道是哪間恐怖代書)
所以以下我想建議另外一種訴訟方向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5-08-03 23:20:00
麻煩的地方就在這裡,因為"回復登記"是99.99%不可能的,所以針對1訴訟是浪費精力的,要不到什麼損害賠償。因此只能要求滯納處罰,然後額外檢視有無能針對賤賣的部份求償的可能,不過後者成功的機率恐怕低於20%………這社會就是這麼殘酷,法律是用來欺負搞不清楚狀況的人,原樓主的朋友顯然是四方中最搞不清楚狀況的人,所以註定要吃下這個大虧。不過也不用絕望或喪志,我看過最悽慘的案例是被偽造文書+僅1/10所有權人同意就被盜賣土地,海沒拿到半毛錢,十年了土地也要不回來。最沒天理的則是詐騙案首腦的妻子,全程參與詐騙案還親述詐騙手法及制度的設計,但判決告訴檢察官:無罪,不符現有罪刑的要件。
作者: Leika (裁作短歌行)   2015-08-04 00:10:00
其實大埔案最慘...不過那是政治力而非司法問題....
作者: Achillies (Achillies)   2015-08-04 01:04:00
民法是保護買受人為主,無論解約撤銷,故買賣契約有效,這訴關鍵私以為是授權書之真意,因是過戶登記之依據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15-08-04 10:14:00
74條是買方符合要件才能撤銷,我認為可主張但是舉證困難好啦,你真要搞仲介的話,雙方代理排除條款還比較有機會
作者: cc1plus (廢柴聯盟盟主)   2015-08-06 01:11:00
大埔最慘的是被某立委騙沒簽字的那些人, 只能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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