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不知道現在預售屋都是這樣躲政府條約嗎??
政府規定交屋保留款之付款規定 需為總價百分之五 合約上面這樣寫沒錯
可是建商 又叫她補了 XXX願意將交屋保留款改為五萬元
現在建商都是這樣躲合約嗎??
不知道這樣寫是否有問題 政府規定百分之五 但是修改成五萬元
最後買方對這個有疑慮 想要退訂 但是又不想賠訂金 這樣用這個理由可以全退嗎
不過小弟看過的預售屋太少了 所以經驗不足 上來問問專家 謝謝
PS 最近台中一個常上報紙的建商 竟然把年初開始推的建案 開始退訂
要改成 先建後售 這代表??
1. 目前房市真的很慘 先蓋起來之後貴貴賣?
2. 目前賣的價錢太低 先蓋起來以後貴貴賣?
我這兩個選項好像都是一樣 = = 因為我想不到其他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