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cjp (^^)
2015-08-09 21:28:15最近看到一間還不錯的案子,正在下斡旋,
剛剛房仲回報有機會成交,不過屋主為了避奢侈稅,(屋主103年八月取得)
所以過戶日期一定要在105/1/1,這樣他可以避掉奢侈稅,
我再想那是否可以這期間先跟屋主租那間房間,
到時候再簽約過戶,不過租金就是用我現在租屋的租金3500,那邊行情約8500。
這樣等於我預先付3500*4=14000給屋主,到時候在從成交金額理面扣。
因為想提早搬進去弄裝潢以及省租金。
這樣子會不會有甚麼法律上的問題嗎?
例如協助他人逃漏稅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