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gmimic (支持漸凍人)》之銘言:
: 一、 臺北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並健全建築管
: 理,特訂定本措施。
雖然我在是念理工的 但民法 土地法 契約條例我都還算了解
幫各位一些不熟悉法律用語做斷句一下
"得"不具強制力可作可不做 "應"具強制力為必須執行
"推定"是假設暫定若有證據可以推翻 "視為"就是法律認定 不能舉反證推翻
(這個只是常見用語補充說明 雖然以下法條沒有)
念法律就是邏輯要強 若P則Q 現抓要件符合就有後續的法律行為
1.(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符合前兩項要素的話~
"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因為"得"這條不具強制力 所以後續又規定了
二、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這邊就規定了有強制力的"應"
也就是有買賣但無出具證明時 就會強制被列管!!!
: 三、 開業建築師受起造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時,應
: 依使用執照竣工圖,針對建築物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進行比對,有下列情形之
: 一者,應不予出具:
: (一) 陽台外牆拆除外推。
: (二) 陽台加窗或欄柵式防盜窗(防墜設施除外)。
: (三) 夾層違章建築。
: (四) 水平或垂直增建之違章建築。
: (五) 約定專用之露臺違章建築。
: 建築師就屋頂及法定空地與竣工圖比對有違章建築時,並協助通報都發局查處。
四、 都發局應於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註記第二點規定事項。
地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
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
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這邊也是"應"具強制力 在建物謄本都在強制註明
"嗣後"建築物有移轉要附建築師證明 不然就是依第二條的規定
強制被政府列管~
大概總結就是之後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不論是不是104年9月領到的使用執照
在之後台北市移轉都需要建築師出具無違建證明
你也可以不附 但不附就是會被政府列管
所以台北市的房子註定投資客掰掰了~
違建除非你要一直自住到老就沒事 不過也不可以贈與給小孩
不然就是自行拆除後再移轉 這條夠狠夠聰明直接在移轉登記時堵人
很難想對策破解 只能不移轉(投資客掰掰) 或自行拆除違建
建商也不用想二次施工等有的沒的 工業宅也完蛋了!!
結論就一句話~ 移往新北市越快越好!!!
要訂這條除非完全沒有建商包袱才敢這樣玩
不然建商不管為了要多爭取容積獎勵 都會違法搞二次施工
這條麻煩再躲的了一時 躲不了一世 有移轉就要再檢附建築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