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臺北市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9/1實施

作者: SDboxer (慵懶大喵~)   2015-08-25 17:24:25
※ 引述《bigmimic (支持漸凍人)》之銘言:
: 一、 臺北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並健全建築管
: 理,特訂定本措施。
雖然我在是念理工的 但民法 土地法 契約條例我都還算了解
幫各位一些不熟悉法律用語做斷句一下
"得"不具強制力可作可不做 "應"具強制力為必須執行
"推定"是假設暫定若有證據可以推翻 "視為"就是法律認定 不能舉反證推翻
(這個只是常見用語補充說明 雖然以下法條沒有)
念法律就是邏輯要強 若P則Q 現抓要件符合就有後續的法律行為
1.(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符合前兩項要素的話~
"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因為"得"這條不具強制力 所以後續又規定了
二、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這邊就規定了有強制力的"應"
也就是有買賣但無出具證明時 就會強制被列管!!!
: 三、 開業建築師受起造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時,應
: 依使用執照竣工圖,針對建築物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進行比對,有下列情形之
: 一者,應不予出具:
: (一) 陽台外牆拆除外推。
: (二) 陽台加窗或欄柵式防盜窗(防墜設施除外)。
: (三) 夾層違章建築。
: (四) 水平或垂直增建之違章建築。
: (五) 約定專用之露臺違章建築。
: 建築師就屋頂及法定空地與竣工圖比對有違章建築時,並協助通報都發局查處。
四、 都發局應於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註記第二點規定事項。
地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
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
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這邊也是"應"具強制力 在建物謄本都在強制註明
"嗣後"建築物有移轉要附建築師證明 不然就是依第二條的規定
強制被政府列管~
大概總結就是之後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不論是不是104年9月領到的使用執照
在之後台北市移轉都需要建築師出具無違建證明
你也可以不附 但不附就是會被政府列管
所以台北市的房子註定投資客掰掰了~
違建除非你要一直自住到老就沒事 不過也不可以贈與給小孩
不然就是自行拆除後再移轉 這條夠狠夠聰明直接在移轉登記時堵人
很難想對策破解 只能不移轉(投資客掰掰) 或自行拆除違建
建商也不用想二次施工等有的沒的 工業宅也完蛋了!!
結論就一句話~ 移往新北市越快越好!!!
要訂這條除非完全沒有建商包袱才敢這樣玩
不然建商不管為了要多爭取容積獎勵 都會違法搞二次施工
這條麻煩再躲的了一時 躲不了一世 有移轉就要再檢附建築師證明
作者: cpr104 (羊聲咩咩)   2015-08-25 17:38:00
只有柯P沒建商包袱其他縣市照舊二次施工yaya
作者: alvis0606 (信者之福 黃菖蒲)   2015-08-25 17:40:00
看柯P砍投資客就是爽
作者: SDboxer (慵懶大喵~)   2015-08-25 17:43:00
二工有很大的原因是為了蓋公共設施申請容積獎勵申請完政府看完後容積到手後打掉 再蓋其他的賣給住戶~
作者: kuma660224 (kuma660224)   2015-08-25 17:50:00
北市的文件看起來不是這樣,舊違建處理流程照舊註5和註6哪裡。還是有拍照列管選項。
作者: SDboxer (慵懶大喵~)   2015-08-25 17:53:00
就看最後"或"之後認定的範圍 但我經驗是法院一向從寬認定
作者: kuma660224 (kuma660224)   2015-08-25 17:55:00
84年以後是屬於依序拆除,問題是....每年都拆不完所以每年違建量持續增加,排序幾十年都沒輪到理論上列管也是要拆,只是可能自己倒塌較快所以現實還是...新的有差,舊的沒差。除非舊的蓋很誇張有公安問題,被列入優先名單
作者: bigmimic (支持漸凍人)   2015-08-25 18:03:00
第四點你說錯了,是新請領使照的部分(104.9.1以後)核發使照時會加註,已核發不可能收回重發啊
作者: leokuang (kuang)   2015-08-25 18:04:00
紅明顯 第一段解錯如果朔及既往,一開始不會說領得建築執照之建築物,而會說104年9月1日前"所有"建築物因此,無溯及既往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這邊就很詳細了
作者: rebecca226 (rebecca)   2015-08-25 18:42:00
原PO果然不是念法律的;主詞是104年9月1日XXX建築物,"或"的前後2句才是包含2種狀況申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作者: silentdriver (卡車司機崔維斯)   2015-08-25 19:33:00
不可能朔及既往,這得罪太多民眾了,反而不是建商只要看到沒陽台的,幾乎都有外推這不用解法條,用常理推斷就知道不可能立這種法
作者: anly888 (跟著心情走)   2015-08-25 19:45:00
柯P是可以用常理推斷的嗎
作者: kill2400 (wei)   2015-08-25 19:46:00
而且有人看了日期沒看內容就高潮了還有這種法需要溯及既往嗎?針對的是未來交易過去的交易就算了
作者: fox999 (fox)   2015-08-25 20:14:00
照這篇的解釋 的確可能針對將來的交易規範啊 也不會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屬於不真正溯及對於之後處分的標的限不限104.9後 以後一定有新函示 文義上兩種都有可能
作者: leochang (leo)   2015-08-25 23:15:00
條文寫模糊可能是故意的~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8-26 08:25:00
光看你對法條的解讀就知道你不了解了...還怎樣很了解?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得領用使用執照之建物,這是主體後面都是針對主體描述的行為,哪有人把或直接抽掉主體的啦還自己腦補"所有建物",這種程度還說瞭解民法,挖靠...拜託去讀讀法學緒論再來好嗎
作者: saplpa (adidas)   2015-08-26 09:04:00
天龍國國民不可能違建的 別怕 跟新北人不一樣
作者: shonbn   2015-08-26 14:28:00
法條真那麼好擴大解釋就好了
作者: leokuang (kuang)   2015-08-26 17:29:00
補噓 不懂法律請別說瞭解
作者: winston5231 (winston)   2015-08-26 19:10:00
rebecca、Asasin大正確,解讀一個主體加兩個行為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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