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情況應該是這樣,按照 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來看
(一) 適用主體: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 適用情況:
(1)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或
(2) 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三)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該做的事情
"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若未檢附時
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
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簡單來講你要附不附都可以,但是你不附,地政事務所也會依法查察
(四) 依法查察的效果
從這個措施來看這個沒有寫
總結:"目前"這個措施的適用對象的確是只有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在一○四年九月一日之前的建物從這個措施的確看不出來在適用範圍,但是"未來"會怎樣
就真的很難講了,有可能真的一搞下去又有新的搓師出來所有違建都不用買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