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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無冤屈」 房客跳樓判非凶宅
2015年09月14日11:30
徐姓男子前年把北市光復南路某社區一間13樓房屋租給李姓男子,但實際上是李男父母居
住。不料李母疑因罹患乳癌心情低落,去年2月從租屋處跳樓自殺,陳屍社區中庭。事後
徐男賣屋,他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認為他的23坪房屋市價2990萬元,但買方以「凶宅
」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餘元,但徐男提告僅向李男求償200萬
元,不料台北地院日前以「自願跳樓不算凶宅」判徐男敗訴。
判決指,凶宅並非法律名詞,定義莫衷一是,有人依冤魂冤屈程度分為大凶、中凶、小兇
,而民間認為凶宅是因為非自然死亡之冤魂,附於屋宅所致,若沒有冤屈而自願求死,死
亡乃其所願,何冤之有?李母跳樓並非受到冤屈所逼,死亡之處又是在公共設施之中庭,
不應將該屋認為是凶宅,因此判李男免賠。徐已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網友意見===
法官認定婦人並不是因為冤屈才跳樓,認定該屋不算凶宅的判決,引起網友留言討論,網
友王天明質疑:「自願割腕、上吊、開瓦斯、燒碳,都不是凶宅?因為都是自願的?這法
官的國文是誰教的?」網友Penny Sun也反問法官:「這種『無冤屈』之凶宅,你會買嗎
?」網友陳正峰則說:「那就請法官來住一晚囉!」但網友劉鼻水則直言:「其實有很多
判決都是(認定)跳樓屬於"非屋內"不算凶宅」,認為法官判決並無爭議。
連結:http://goo.gl/CRntOj
其他:
不如賣給法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