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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自殺無冤屈」 房客跳樓判非凶宅
2015年09月14日11:30
徐姓男子前年把北市光復南路某社區一間13樓房屋租給李姓男子,但實際上是李男父母居
住。不料李母疑因罹患乳癌心情低落,去年2月從租屋處跳樓自殺,陳屍社區中庭。事後
徐男賣屋,他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認為他的23坪房屋市價2990萬元,但買方以「凶宅
」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餘元,但徐男提告僅向李男求償200萬
元,不料台北地院日前以「自願跳樓不算凶宅」判徐男敗訴。
判決指,凶宅並非法律名詞,定義莫衷一是,有人依冤魂冤屈程度分為大凶、中凶、小兇
,而民間認為凶宅是因為非自然死亡之冤魂,附於屋宅所致,若沒有冤屈而自願求死,死
亡乃其所願,何冤之有?李母跳樓並非受到冤屈所逼,死亡之處又是在公共設施之中庭,
不應將該屋認為是凶宅,因此判李男免賠。徐已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網友意見===
法官認定婦人並不是因為冤屈才跳樓,認定該屋不算凶宅的判決,引起網友留言討論,網
友王天明質疑:「自願割腕、上吊、開瓦斯、燒碳,都不是凶宅?因為都是自願的?這法
官的國文是誰教的?」網友Penny Sun也反問法官:「這種『無冤屈』之凶宅,你會買嗎
?」網友陳正峰則說:「那就請法官來住一晚囉!」但網友劉鼻水則直言:「其實有很多
判決都是(認定)跳樓屬於"非屋內"不算凶宅」,認為法官判決並無爭議。
連結:http://goo.gl/CRntOj
其他:
不如賣給法官吧!
作者:
r585741 (鶖紅陌夏挽風曲)
2015-09-14 14:24:00那買的時候也不用告知反正不是凶宅? 但是我記得之前有沒告知的案例被判賠?
作者:
kage01 (嗯)
2015-09-14 14:29:00這判決真有趣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09-14 14:58:00兇宅定義這塊,內政部擺爛很久了遇到強盜進門殺人,記得爬到樓梯間再斷氣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5-09-14 15:18:00以後病死時心有餘怨未了,依例要判定凶宅了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N)
2015-09-14 16:03:00以後自殺屋不用告知了,爽!!包租公無敵了!!包租只怕死人,其他都不怕
作者:
r585741 (鶖紅陌夏挽風曲)
2015-09-14 16:04:00死人就告保證人 然後這間以後就無敵了
作者:
Tosca (hi)
2015-09-14 16:49:00凶宅要求法院認定本來就很可笑 我以前有說過了 死診的問題死亡診斷書會開立死亡地點 但是絕對不會寫住家 醫師不在場所以要麻就是到院急救無效死亡 不然就是到院前死亡到院前死亡 死亡地點就是未知 不知道是救護車上還是住宅內既然死亡地點未知 因此怎麼能認定是死在房子內?懂了嗎XD除非那種死很多天被發現的 那是檢察官直接去驗 死在屋內這種沒話講以外 大部分非自然死 死亡地點難以判定 原因在此
作者:
fox999 (fox)
2015-09-14 17:12:00地院 看看就好
反正自住客還是不敢住,也不敢買。認證不是兇宅價格還是不會比較好XD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N)
2015-09-14 17:45:00其實自住很多人不怕凶宅..但是凶宅就是要有凶宅的價格,他們殺價也不手軟.並且凶宅其實很少,之前認是基督徒在那邊煩惱.找不到鹽埕區好住的凶宅買...XD我只好跟他說,如果我房客自殺了,我第一個拿來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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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cow (void)
2015-09-14 18:25:00這種就算凶宅拉 不動產說明書不填一定會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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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ay (國小生)
2015-09-15 00:43:00雖然不是天天有,但是偶爾令人捧腹大笑也蠻有趣的,台灣法院。
作者:
jjkobe (冷氣)
2015-09-15 07:33:00沒觀落陰問往生者你是不是有園區之,你還在不在兇宅,這樣才能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