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是建物主要用途為辦公室
所在土地分區原為商2
後來變為商2及住3
建物用途是否可變為住家用?
實際用途為住家
不知是否有跟權狀上用途不符?
不知是否有違法使用之虞?
※ 引述《bbcrecord (qqq)》之銘言:
: 看到這個新聞
: 突然有個問題想請教版上的高手
: 如果說本來持有的是住三的公寓(新北市)
: 經過都更後
: 蓋成兩棟十四層樓的大樓
: 那住三的土地 有辦法 變成商業用的土地嗎??
: 因為希望能在都更後 把都更房子變成辦公室
: 但原本是住宅就是...
: 不曉得有沒有人這樣子經歷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