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lutas (*泡芙*)》之銘言:
: 小妹第一次買房,現在簽約後想要退戶...
: 但業務踩很硬,說她自己依合約是完全不會退款,但是會幫我們問看看公司
: 而我們是想,若是公司堅持不退費,我們應該會請消保會協助調解
: 目前我們的過程是這樣的:
: 10/31 下了訂金(30萬),建商給了合約範本,並說明天馬上簽約
: 11/1 簽約完成
: 11/2 給付簽約金(50萬)
: 今天接到了消息,要被輪調到北部,所以不會繼續待在這個城市了....
: 依照我們現在的狀況,想請問只扣違約金而可以拿回大部分的機率高嗎?
: 還是要經過消保會才有機會拿回部分呢?
: 現在很沒底,所以很慌張,請大家幫幫忙回答...
: 萬分感謝了!!
要下班了,簡單回覆。
1.按照民法的規定,付定金契約就已推定成立。
2.建商銷售成屋與預售屋要有至少5日的契約審閱期,
所以這個案子明顯有違反契約審閱期的瑕疵。
然而,違反契約審閱期的效力規定在消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
僅僅是消費者可主張特定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不是主張整個契約無效,
甚且特定條款若為消費者所瞭解,且無違反誠信原則而顯失公平,
亦不能主張該條款無效,這也是法院實務的看法。
所以,妳要以違反契約審閱期為由爭取返還定金,法律上可能會有困難。
3.但是建商未給予消費者合法之契約審閱期,
會被公交會認定為公交法第25條之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交會依公交法第42條得處5-2500萬的罰鍰。
所以,建議妳以此為籌碼去跟建商談判,
亦即若其拒絕返還定金與簽約金,即要向公交會檢舉,
建商權衡利弊得失,可能會有所讓步。
若建商仍然態度強硬,再請消保官介入協調。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