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osh (007)
2015-11-19 15:10:02今天我爸拿一份文件給我,上個月過世的阿公,好像在跟某食品大廠
有土地的糾紛。
因為文件頗多,而且年代久遠,後來看了一下對方律師的來涵,大概
了解起因是,在光復初期,這家公司為了逃避政府徵收,把一大塊
的林地簽五十年約給我阿公開墾。
老人家在上面種了非常多的杉木跟桂竹之類的,後來除了採收桂竹之
外,經過六十年,杉木等也長成了一大片森林。
但好像在九十年,對方就寄信說不繼續租賃要回收蓋廟,但也禁止我
阿公處理上面的樹木,結果老人家也不太懂,就這樣一直擱著,直到
自己死亡。
現在我爸他們處理遺物才發現有這個狀況,想問一下,雖然現在我們
已經沒有跟對方續約了,但地上物該怎麼處理呀?還是我們的嗎?
我爸他們是希望那個大企業可以買地上物,但對方似乎不肯,那杉樹林
可以砍或是賣嗎?我們還有那個權利嗎?想請教一下版上有沒有人能給
個建議?謝謝
我覺得你來錯版了,標的很大案情又複雜的話 建議找律師。
作者:
G8MO (永慶 房地產工程師 八毛)
2015-11-19 15:47:00看到光復初期我就end惹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19 15:47:00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另請參酌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2739 號判例意旨無從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但本件 出租人是否能任意終止租約收回 法律上存有疑義
作者:
terry66 (999)
2015-11-19 15:53:00價值可高了 那些樹
作者:
Ensidia (要宅的這麼神是有難度的)
2015-11-19 15:53:00你這個CASE複雜的過頭了 這裡應該沒人能正確回答你原本種的東西當然是你阿公的 但過了幾十年還是不是這官司有得打
作者:
terry66 (999)
2015-11-19 15:54:00希望這些樹不要被砍掉阿..
民法上"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但實務上,給予栽種的人"收取權"....你這個要去找律師
作者:
Tosca (hi)
2015-11-19 15:57:00你吵這些是沒有意義的 因為可能過幾天就莫名森林大火...
樓上你搞錯了...地主也知道樹木的價值...林地不值錢
作者:
Tosca (hi)
2015-11-19 15:59:00說的也是 那過幾天突然全部變成漂流木XD
簽五十年約...但經過六十年長成了一大片森林...也就是說你們實際時間使用超過了租期,到了民國90年才來信說不續租...你們這算不定期租約吧!搞不好租約還有效喔!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19 16:05:00不定期租約原則上是可以任意終止 但因本件是耕地必須符合 土地法第114條的要件規定收取權 必須是針對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且 權利尚在存續期間現如今 樹木未與土地分離 且租賃關係貌似已終止樓主要依收取權主張會有困難或許可行的方式是 主張 耕地的租賃關係未合法終止租賃關係尚在存續中,經法院判決後 再依收取權砍取樹木砍取樹木後再行變賣獲利可以先評估一下土地上樹木的價值,再考慮有無採取法律行動的必要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19 16:26:00你可能要確認土地的地目為何 土地法的耕地依最高法院見解乃指農、漁、牧地,林地是否包括在內必須再確認一下若不適用土地法,就要回歸民法之適用若依民法,同樣會有林地是否屬459條所定耕作地的問題若不屬459條之耕作地而無其適用就要回到民法第450條的適用 出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剛確認 最高法院認定 單純造林不屬土地法之耕地但你阿公有種桂竹採收 非單純造林 解釋上應有爭取的空間
寄存證要求法院先假扣押地上物,點清數量以375減租至少有62.5%的樹是所有權是你方的
作者:
isco (踏著月光回家)
2015-11-19 16:56:00花個5萬找個律師處理,杉木值這五萬呀。
不管怎樣都要寄存證提出侵佔地上物,不過這時效快過了找檢察官 提告侵佔追訴權有20年還在範圍內
作者:
moocow (void)
2015-11-19 17:07:00哪個縣市阿?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7:22:00耕地租賃僅限農漁牧,造林不算。如果不是耕地租約,就沒375減租條例適用。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19 17:28:00我想請教一下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有溯及適用嗎?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7:29:00既然已終止租約(你文中寫沒續約),當然沒權利採收農作物。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19 17:29:00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40年公布施行 但本件締約可能是在40年之前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7:30:0089年1月28日前簽訂的耕地租約適用375減租條例,之後簽的就不適用。40年以前簽的還是算喔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19 17:33:00了解 請問有哪裡找得到明文規定嗎 一直看不到相關依據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7:35:00不過租賃關係存在與否屬事實認定,若原po主張有耕地租賃關係存在,請直接向法院提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之訴,但要負舉證責任。也去公所查一下是否有三七五租約登記。
作者:
moocow (void)
2015-11-19 17:37:00leo大趕快招攬業務阿 我猜應該在中南部@@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7:58:00縱使原po說的是耕地好了,依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17條規定,租約早就歸於無效或終止。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19 18:01:00這件應該有轉不定期限租賃的問題三七五減租似就未定期限租賃之終止未有規定如此 可能有回到土地法補充適用的空間但我還是找不到 三七五減租 溯及適用的依據有沒有哪位先進可以指點一下的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8:15:00無耕作事實,沒繳租金,主觀上已放棄耕作,難謂有耕地租賃關係。減租條例就是把耕地租賃權利義務明文化,並沒否認之前成立的租賃關係。很多三七五都是日據時代就開始了。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19 18:24:00這件看起來是90年後才不管 但租約90年前就已到期看起來阿公在到期後還有繼續耕作數年如果是這樣 可能會有契約終止不合法的問題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8:26:00可能民國40年前的耕地租約沒書面(早期都口頭約定),也沒在政府機關登記,但只要法院判決有耕地租賃關係存在,就是適用減租條例了。至於耕地租賃是定期或不定期租約,法院實務見解有不同看法。不過依現行減租條例20條規定,只要佃農沒違規(有耕作有繳租),那就是類似永佃權了,子孫都可繼承承租權。原po這種情形,就是如我上所寫的,先到法院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獲終局勝訴判決後,才有收取農作物權利。
不管使用何種條款,最重要的是時效期且要確保作物的完整。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8:37:00這就類似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一樣,也是勝訴後再來談繼承財產。但我覺得原po很難贏,因為你難舉證。
作者:
dir2007 (熊貓媽咪)
2015-11-19 18:49:00找律師吧
作者:
xhs 2015-11-19 18:51:00食品大廠是哪一間,po上來決定你會不會贏
作者:
PackinGo (反正我信了)
2015-11-19 18:52:00這杉木可值錢了
作者:
coburn (左邊)
2015-11-19 18:59:00先去辦黨證吧
64台上2739判例是這樣解讀的哦 真是有趣 半桶水不愧是半桶水啊
作者:
KYOLONG ( 給人一次機會)
2015-11-19 20:13:00頂新的話可以認輸了!
提醒原po 這件可能會有時效的問題 最好趕快去找律師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20:34:00要主張有375租約,要有耕作及繳租事實,我想請問原po,你真的有去耕作及每年繳租金給地主?是否能拿出你阿公和食品大廠的租約書? 租約書上應該會記載雙方當事人姓名,住址,土地標示,租期,租額等資料雖然契約成立不以書面及登記為必要,但打官司時有書面證據就非常重要
作者:
mayko (mayko)
2015-11-19 22:30:00找專精土地的律師,如果不想花錢,去縣市政府農業局之類的問律師們也是術業有專攻,專經食品類法條的不見得搞的懂農地
作者:
ds1999h (ds)
2015-11-19 22:36:00現在就算有律師執照,未必也會講對喔 呵呵
作者:
Dinner (Dinner)
2015-11-19 22:37:00術業有專攻 就算是有牌的律師 也不一定每位都懂這一塊
作者:
Dinner (Dinner)
2015-11-19 22:38:00推文中有從事這一塊業務的高手
作者:
mayko (mayko)
2015-11-19 22:59:00也可以問調解委員會,鬧開擺不停不一定會開庭,也可能先走調解,雙方跑一趟調解委員會這樣.打太快...擺不平.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23:04:00租佃爭議是不會走一般調解的一般租佃爭議是走減租條例26條,公所租佃委員會調解=>縣市政府調處=>移送法院審理;但原po這種案例是完全沒租約書,公所也沒登記租約,只能直接起訴,打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之訴
關於租約事實佐證 看往來郵件能不能當證據,請好好保存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23:28:00你文中寫的"已經沒有跟對方續約了",其實就是主觀上已放棄耕作權了375立法意旨是保障佃農,既然你已放棄耕作權,就沒保障的必要了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19 23:32:00q135q135你這個外行的,64台上2739判例解釋哪裡有誤林北洗耳恭聽看你這個咖小能吐什麼屁出來q135q135號稱律師啊,原PO找他就好啊看看他在哪間事務所高就啊
建議pds1把該判例從頭到尾仔細看完 不過以他的程度 我猜就算看10遍應該也看不出他的解讀那裡有問題要看我能講出什麼??拜託~別當伸手牌好嗎...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19 23:55:00呵呵 又在打高空了 你的能耐果真就是如此而已 哈哈你說要提預備之訴,請問你先位之訴是什麼 備位之訴又是什麼?我誠心請教 願聞其詳喔
我是律師這件事不需要"號稱" 反正信者恆信 不信者恆不信 只是到現在還沒遇到誰敢和我對賭的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20 00:00:00你不用對賭啦 你一天拿不出律師證書 你一天就被人看衰小啦先位之訴是什麼 備位之訴是什麼 請大大不吝與大家分享
作者:
pk0943 (.)
2015-11-20 00:02:00另外,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造林不算耕地租約,應該是造林沒辦法
作者:
ian1009 (妻子和小孩是我的全部)
2015-11-20 00:02:00找律師、問高點的老師,有價就要付出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20 00:02:00法律人講話不是都有憑有據嗎? 相信大大不會讓我們失望
作者:
pk0943 (.)
2015-11-20 00:03:00定期(按季或按年)收穫
我不想也不需要在ptt找案件做 請某人不用為我找生意至於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要怎麼提 那是我的專業 請某人多去唸點書 別當伸手牌好嗎~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20 00:04:00哈哈哈哈哈
"誠心請教"??某人敢說我還不敢聽咧 至於被程度很差的人看衰小 對我又不痛不癢 我一樣靠我的專業賺錢 某些人則一樣活在自己的幻想世界中 無限跳針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20 00:13:00睡覺前開心笑一笑真的也是不錯
哈哈哈哈哈哈 每天大笑三次 有益身心健康看來不知道自己的問題出在哪 也是一種幸福 哈~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20 00:24:00法學水準一覽無遺
動不動就林北..是把林南.林東跟林西放哪裡?? 修養水準一覽無遺.....
作者: goal770711 (Chuck) 2015-11-20 02:47:00
推q135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11-20 13:13:00酸酸的能耐也只能戰態度了。
作者:
Fuzishan (奶油小文青)
2015-11-20 13:51:00洽特殊代書+律師!
感覺Q大頂多法律系畢業或助理,用字遣詞完全不像是律師假若是,沒看過半篇利用自己專業造福版友,只說對方伸手牌,又一貫嘴砲口吻
樓上的判斷能力和邏輯能力似乎不太好 建議你不要亂投資以免慘賠
被揭穿腦羞只能攻擊了,標準酸酸,這樣是律師? 笑話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