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今年10月買的中古屋已過戶完即將交屋
當初為了趕適用房地合一舊制
所以契約書中將過戶交屋日期壓在12月底
之後給原屋主無償使用到1月中
但是會有個問題是12月底點交時,房屋尚未清空
我們勢必要在原屋主還在正常居住的情況下驗屋點交撥款
到1月原屋主清空實際交屋時若有甚麼問題
會缺少買賣契約、履約保證等籌碼讓原屋主儘快處理
過戶後代書確認已適用房地合一舊制,與交屋時間無關
因此想說可以協議屋主延後交屋日到1月中
就不會有中間半個月左右的曖昧狀態
但房仲卻說過戶後在一定期限內就要交屋,否則會違法?
想請問各位板友這是真的嗎? 是否有過戶完就要限期交屋的規定?
謝謝各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