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篇除了一堆小瑕疵大家已經提出來了
我這邊想講Dr.T還有一個地方有很大的誤解
就是有關於買賣不破租賃這件事
現在公營行庫這種方案是以用設定抵押權的方式來借錢給你
等到期限到 看是簽流抵契約 還是一般最高限額抵押
到最後所有權要移轉給銀行或是拍定人的時候
此時標的物的承租人若是想要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就必須租賃契約是在"抵押權契約"成立之前就已經存在
若是租賃是在設定抵押權之後 在實行拍賣的時候
法院可以除去租賃契約再來拍賣
所以說 銀行會蠢到等你跟自己的人頭公司成立租賃契約後
才跟你設定抵押權嗎?
: 5.我目前能想到的操作方式
: 最基本最被大家看不起連帥大都看不起的最低金額玩法
: 找我爸媽當人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