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新竹晴x匯出了什麼事嗎?住戶掛「冤」字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6-03-09 00:49:52
※ 引述《mooto (退出會比較好, 就退出)》之銘言:
: 豐邑建設晴空匯8米帶狀開放空間聲明稿
網路上google不到此篇聲明稿 能否請mooto大大惠賜來源
: 有關豐邑晴空匯社區後方八米救災動線實屬開放空間,但鄰地居民與有心人士強指本帶狀
: 空間為8米計畫道路,並強行開放汽機車通行,造成人車爭道,晴空匯數百戶居民財產性
: 命安全堪慮,與豐邑建設蒙受不實指控商譽受損,為維護住戶與公司權益,特此聲明:
由此可見 豐邑建設自己承認那塊8米帶狀式的空間是「開放空間」
: 一、本案八米救災動線確屬社區之法定空地,並非計畫道路:
: 1. 本公司自規劃設計本社區建案起,至將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送交新竹市政府核定之各
: 階段,均明確認定該八米帶狀式開放空間專供交通緊急出入用,按開放空間之目的是供民
: 眾做休憩使用,不是供汽機車道路使用,唯有在緊急救災之前題下,始供交通緊急出入用
: 。此外,新竹市政府之細部計畫書圖示亦明確載明該救災動線係專供「交通緊急出入」用
: 。
: 2. 又據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1月23日營署都字第1040075558號函所示,亦明認該八米救災
: 動線應屬法定空間,非屬計畫道路,請新竹市政府「查明依法妥處」。
: 3. 至於開放空間獎勵實依程序合法申請,且建築技術規則第283條,對於開放空間除有明
: 確定義外,並規定「基地內供車輛出入之車道部分,不計入開放空間」,而本案經新竹市
: 政府審查通過且認定為開放空間,足證明該8米帶狀開放空間,應為基於都市防災及公共
: 安全角度設置之交通緊急出入用通道。絕非一般道路。
依法論法 我們來看看建築技術規則第283條是怎麼規定的
建築技術規則第283條:
本章所稱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開放
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下列空間: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以
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但
沿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行
之淨寬度得不予限制。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指前款以外符合下列規定之開放空間:
(一)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
(二)留設之最小面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二百平
方公尺以上,或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任一邊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臨接長度六公尺以上者

(四)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之高低差不得大於七公尺,且
至少有二處以淨寬二公尺以上或一處淨寬四公尺以上之室外樓梯或
坡道連接至道路或其他開放空間。
(五)前目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之高低差一點五公尺以上者,
其應有全周長六分之一以上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六)二個以上廣場式開放空間相互間之最大高低差不超過一點五公尺,
並以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連接者,其所有相連之
空間得視為一體之廣場式開放空間。
前項開放空間得設頂蓋,其淨高不得低於六公尺,深度應在高度四倍範圍
內,且其透空淨開口面積應占該空間立面周圍面積(不含主要樑柱部分)
三分之二以上。
基地內供車輛出入之車道部分,不計入開放空間
好的~~建築技術規則第283條第1項明文規定
所謂的「開放空間」 是可以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用的空間
條文裡面完全沒有提到任何有關須在「緊急救災」之前題下
(應該是「前提」 而不是"前題"吧)
才能供交通緊急出入用的字眼
不知道豐邑建設是如何從建築技術規則第283條第1項導出這樣的結論的
: 4. 此外,該八米救災動線周圍亦未劃定建築線,實非屬道路,甚為明確。
: 二、對於新竹市政府之違法不當行為,本公司將尋求法律途徑救濟:
: 本案8米救災動線係位在私人所有土地上之法定空間,並非計畫道路,新竹市政府以擴大
: 解釋之方式,認為該八米救災動線可供日常汽、機車通行,把救災動線視同一般道路之使
: 用,進而執行拆除行為,讓晴空匯社區暴露無防衛情況下,不僅與內政部營建署之認定結
: 果相違背,更是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權,顯屬違法,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本公
: 司將尋求相關法律途徑救濟,以維護社區住戶應有之權益。
: 三、對於社區出入安全之維護,本公司將加強防制措施:
: 就鄰地之汽機車強行通行等情形,本公司已於社區西側通道增設三處定點哨,派駐24小時
: 長駐之社區保全人員巡邏,及加增四處高解析度之監視器,如有不法違反者,本公司將採
: 取相關法律行動。
再來 讓我們來看看建築技術規則第289條第1項是怎麼規定的
建築技術規則第289條第1項: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
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
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
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
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89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
建設公司是不可以在開放空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等
也不可以設置任何會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
我實在不知道豐邑建設增設三處定點哨
並派駐24小時長駐之社區保全人員巡邏的目的是什麼
保全人員發現有民眾通行時 敢去阻止嗎??
豐邑建設是想要讓保全人員去當砲灰 害保全人員被告嗎??
:
作者: azuel (Observer)   2016-03-09 00:55:00
豐邑嘛... 不太意外"豐邑" "921" 一起google的話...
作者: taieger (Q___Q)   2016-03-09 01:05:00
又是豐邑 這種建商還是算了吧 反正我這種魯蛇鍵盤律師也買不起上網敲鍵盤比較實際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6-03-09 01:33:00
以一個法律人而言,實在是錯得不能再錯是我只是懶得去翻晴空匯在哪個細部計畫內指定留設無遮簷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的規範是記錄在細部計畫範圍內 你翻法條翻半天當然翻不到道路的定義是依據都市計畫法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能成為計畫道路。無遮簷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是根據都市設計準則指定開發基地應留設專供1.人行步道及街道景觀綠化空間使用;2.供汽機車通行
作者: hohohuang (懷念的季節)   2016-03-09 01:52:00
通行跟車道不會分嗎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6-03-09 01:53:00
及緊急救護防災通道使用,等目的所留設之使用分區土地
作者: hohohuang (懷念的季節)   2016-03-09 01:53:00
開放空間會等於車道?...
作者: hohohuang (懷念的季節)   2016-03-09 02:02:00
"休憩"還上色哩,你會在車道中間休憩喔
作者: taieger (Q___Q)   2016-03-09 02:29:00
我也是法律人阿 鍵盤律師沒聽過嗎要嗆別人是不是律師麻煩拿200萬來看牌吧
作者: hohohuang (懷念的季節)   2016-03-09 04:03:00
你想表達什麼?
作者: TSMC5566   2016-03-09 08:57:00
有必要噓成這樣嗎?
作者: lucifero (Evil)   2016-03-09 09:07:00
多多看到空軍大將 當然要猛攻一下 XD
作者: nakata7   2016-03-09 09:08:00
看到噓文,真的覺得有人崩潰了好好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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