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板上各位懂法律大大
最近我同事遇到一個問題
他在2013年盤了一間不動產公司
2014年11月收起來了
最近2015年3月收到一張法院通知
說10年前這家店有個業務因為收取價差及服務費問題違反法律
政府現在找不到當事人業務跟其當時的不動產負責人
卻反而告向我同事這位後來盤起不動產的負責人
10年前這家不動產公司是黃色領帶
之後改成炸雞不動產
黃色領帶負責人A已經盤讓給B 後來改成炸雞不動產
我同事去盤炸雞不動產的時候 負責人B轉讓的
結果B沒事 A找不到人 當時的業務也跑路找不到人
政府可以就把帳算在最後一個負責人 我同事身上嗎
要我同事連帶賠償數百萬費用還有這10年來的利息
我同事10年前還沒踏入這行業
所以根本不知道這家炸雞的前身黃色領帶有這問題過
且如果有問題 那前任負責人B怎麼沒事 還可以順利轉讓
我同事在最後要收起炸雞不動產的時候也沒問題 也有收到政府公文 解散通知
請問政府這個可以用公司法來判定
我同事需要負責連帶賠償責任嗎
是民人提告的 文章內沒說清楚 抱歉
謝謝
※ 編輯: aweiweiQ (61.70.74.198), 03/20/2016 15: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