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6-03-27 01:58:35: 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320條第2項稱之為"普通竊佔罪"(請注意 是「竊佔」 而非"竊占")
: 本例的鄰居可能構成的是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普通竊佔罪"
: 而非刑法第335條的普通侵占罪
: 各位板友以後應該不會再"侵占"、"竊佔"傻傻分不清楚了吧
: 法律小學堂就上到這裡為止 謝謝大家耐心收看
: 也歡迎那位明明不懂律師考試科目考什麼
: 卻硬要反串自己是鍵盤律師的taieger蒞臨指導
我是有聽過前輩一種做法
就是海蟑螂的一種
大多是去找法院公告查封的
然後去看屋主跑路沒
跑路的話就把房子占起來用
然後出租
打租約
有的會搞一次收1年2年便宜租
有的是每個月收
可是會隨時注意拍賣動態
也有也是這樣去找空屋空很久的
占起來
一樣出租
租金就一次收多久,租很便宜
當屋主發現時.....
人家有租約耶.....
可是當初跟他簽約的人消失了
當然連絡電話都是王八卡
這時候是誰竊占誰侵占??
租方是善意第三者.....
這樣能討嗎??
有請專業律師q135q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