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hhsu (shhsu)
2016-03-28 09:57:57內文:
2016-03-28 02:27:02 聯合報 記者甘育瑋/新北報導
張姓夫婦透過房仲買中古屋兩年後,得知曾有住戶在屋內吸毒暴斃,「屍臭
味很濃還長蛆」。張指稱買房前曾要求「死過人就不買」,房仲卻刻意隱瞞
賣「凶宅」,應返還價金。法官判定,藥物濫用死亡仍屬自然死亡,不算凶
宅,房仲免賠。
這間位於新北市土城的五樓公寓,頂樓加蓋空間可作分租套房,張前年透過
一家連鎖房仲以八百餘萬元買下。不料,去年有鄰居告知屋內曾死過人,張
認為房仲故意隱匿,要求返還價金八百餘萬元,認為房仲公司、經紀人、承
辦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張控訴,買屋前與妻子詢問房仲,「房子裡面有沒有死過人?如果死過人就
不買」,但房仲保證調查過沒有此事。他質疑,死者陳屍在屋內多日,還是
同一房仲體系的另一家店的仲介,聞到濃烈腐臭味才發現,同一體系的房仲
怎麼可能全然不知?
房仲辯稱,接案後已善盡調查,詢問附近道場師父、隔壁機車行老闆,都說
沒聽說過發生何事,警方則以保密為由,拒絕回應。房仲自認沒有詐欺之嫌
,沒有隱瞞事實牟取暴利的動機,針對買家質疑曾口頭詢問屋內是否死過人
一事,房仲認為「根本是無中生有!」
新北地院判決,依據雙方書面約定,若非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房屋出賣人
無說明義務;一般社會通念所謂的凶宅指的是發生凶殺或自殺案的房子,然
而此案死者死因疑為藥物濫用休克,不是凶殺或自殺,屬於自然死亡。
法官指出,買方若重視房屋有無死過人,應可於房屋仲介提供預先擬定契約
書中的特別約定欄內,記載其他約定,否則口頭協議無法採信,也易產生交
易紛爭。
連結:聯合新聞網
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887/1591830
其他:
恐龍法官 兇不兇是指死亡過程會不會讓人感到恐懼老奶奶平靜仙逝不兇 吸毒吸到死這還不兇???
如果是吃感冒藥 結果還是不明原因暴斃 這樣也算凶宅嗎還有吃麻糬噎到 結果也掛在房子裡 這樣也是凶宅嗎
作者:
fox999 (fox)
2016-03-28 10:07:00地院判決
作者:
QQ5566 (哭哭5566)
2016-03-28 10:17:00吸毒致死不會變厲鬼 直登極樂世界 不兇啊
客人已經詢問「房子內有沒有死過人?」,你就該盡力回答「有」或「沒有」,無關那個人是怎麼死的你不爽接這樣的客人,可以不用接,台灣房仲多如牛毛有差你一個房仲找嗎?
等一下 誰說吸毒不能做為自殺的手段??自然死應該是指非外力介入 法院的認定有點唬爛...
法官判定「濫用藥物屬自然死亡」真是好笑裁決,試問為什麼房仲或屋主不想租屋給老人?不就怕他掛在屋內?連老人這種自然死亡都怕,竟然不怕這種吸毒死亡?房仲如果想持兩套標準,只想拿對自己最有利的標準,請小心你的客人離你遠去,台灣房仲多到離譜
希望買方上訴 ~不然以後被捅刀也是自然死啊 流血而休克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6-03-28 10:32:00內文買方的訴求是返還價金 我以為主要對象應該是賣方面對客戶的詢問 業務應當盡力回答 可是什麼程度算盡力?
這個案例很簡單,這間房子在同一個房仲系統內,報紙已有提到,既然同一系統內,電腦一查應該知道前一手是誰經手?有去稍微問過這間房子背景資訊嗎?沒有嘛~只想講「我也不知到」,那房仲服務費是收爽的???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6-03-28 12:07:00若這個案例可以這麼簡單 該有多好^^
作者:
offkey (offkey)
2016-03-28 20:59:00買家是問有沒有死人,不是問是不是凶宅,很明顯房仲欺騙
作者:
Mei5566 (5566)
2016-03-29 10:57:00低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