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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已於201
6年1月1日實施,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交易所得,餘額如為負數,即為交易損失。
該局指出,個人在上開交易日後3年內交易其他適用新制之房地,如有交易所得,得先減
除上開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
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於2016年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1,500萬元,2017年7月1日出售A房
地價款1,600萬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陳
先生於2018年1月1日出售另一符合新制之B房地,有交易所得200萬元,B房地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為120萬元。則A房地之交易損失為50萬元(1,600萬元-1,500萬元-150萬元),又B
房地交易日在A房地交易日後3年內,故B房地課稅所得為30萬元(B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
A房地交易損失50萬元—B房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2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新制房地交易盈虧互抵係以同一「個人」為單位,且交易所得或交
易損失係尚未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金額,另因課稅方式不同,新舊制之交易所得及損失
亦不得互抵,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多加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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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1500賣1600=賠50後,三年內可抵稅,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