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yberFret ( )》之銘言:
: 我在該網址看到下面這一段話, 不太了解它的意思
: http://goo.gl/8wGRGg
: 若註有抵押設定,須於契約簽定時,尾款加上賣方增值稅的全額應大於賣方的抵押設定款
: ,較能保障權利。
: 我的解讀是這樣:
: 1. 假設賣方的抵押設定款是1000萬, 所以交易價格必須大於1000萬,
: 比如說1200萬, 這樣對賣方來說, 不但可以把銀行貸款還清, 還
: 可以補貼增值稅的支出.
: 2. 按1, 句中的"保障權利"應該是保障賣方的權利
: 請問我的認知有錯誤嗎? 謝謝
應該剛好相反 是為了保護買方
一般抵押設定大多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不見得借到滿
好處至少知道這個抵押權的上限 原文的本意是說
不要賣方繳完增值稅後 剩下的尾款還不夠償還借款
錢都給了結果不能塗銷設定 那就糗了(過戶與否都很尷尬)
若前面款項還沒動用(比如在履保) 還可以拿來繳
若以讓賣方動用且已花光 那案件就會卡住
要在買賣價金以外再找錢來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