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一般約過底價能不賣嗎?

作者: Dix123 (小蔡)   2016-04-22 18:09:56
※ 引述《a187 (A187)》之銘言:
: 抱歉自問自答
: 選擇不賣的話好像也不能怎樣
: 最近看一間房子出到了屋主底價
: 結果屋主不賣 仲介搞半天也不能拿他怎樣..
大部份房仲委售合約通常會有下面幾項
1.委託期間內屋主不得任意解約 (時間被訂下來了)
2.若有買方出價達到或超過屋主底價 視為買賣契約成立
或者會寫說 達到或超出以後 就視為斡旋金直接轉為訂金
嚴謹的仲介委售合約 這邊會再請屋主再簽一次名 請他們確認這項是可以的
屋主可以拒簽
3.承二 此時若再有破局的情況產生 視為仲介已經完成服務 有服務費及違約情形
大概就是上面三個方向
所以照契約來說
確實出價到底價 屋主就必須賣
他當然也可以不賣
但就是照違反買賣合約的方式 做違約的處罰
看是斡旋金雙倍返還 還是 要約3%的賠償
BUT......人生就是這個BUT......
依據目前法院判決的經驗
第二條已經普遍被視為『霸王條款』 是無效的
我手上剛好有之前住展房屋的法律小常識
大家可以看看....
http://imgur.com/RW6RHpz
既然第二條已失效 所以買方出到達底價 屋主當然可以不賣。
至少走法院買方是絕對贏不了。
當然 如果斡旋簽字以後又反悔 還是照違約處理去走。
情理法
房仲的委售契約只比較屬於在"情"和"理"的部份
我們可以透過多方確認簽名 解釋條約 讓屋主給我們一個定額來賣
但是無法阻止貪心屋主執意的反覆就是了。
不過我的經驗
如果出到底價卻沒有賣的的屋主
除非屋主本來就是因為被仲介騙 或 資訊不對稱而賣的超便宜
或是真的剛好有其他超賣的買方
不然95%都會被冷凍
幾乎沒看過有不誠信惡意抬價的屋主最後賣出去的...
畢竟誰能忍受繼續為屋主從零努力 搞不好之後價格又會再變?
所以原PO也不要介意啦
他會有現世報的!!!
以上分享一下
作者: Seenwu (Chya Tae-Hyon)   2016-04-22 18:37:00
推~~個人經驗,我去年賣房,去曼谷潑水節期間,B房仲(有簽底價)告知有買方出到底價,我沒回簽斡旋單,接著A房仲說談到比B的買方多15萬,我當然向$看齊XD後來B房仲威脅有到底價就視同成交,要寄存證信函,我不理會,到現在都沒收到,科
作者: zeroyaking (賣屋貓奴才!!)   2016-04-22 18:42:00
簽的那張底價....被地政局抓到就罰錢囉以前是房仲為了便宜行事外 拿來威脅屋主的...最後還是給屋主簽名斡旋或買賣同意書才正式有效
作者: Seenwu (Chya Tae-Hyon)   2016-04-22 18:45:00
原來要求屋主簽底價會被罰,長知識~~不過B房仲做了白工也頗可憐,就算了XD
作者: zeroyaking (賣屋貓奴才!!)   2016-04-22 18:46:00
因為有兩個價格 對買方有欺騙不公平~~地政局之前有查更何況不管專任一般 屋主隨時都有變更售價之權利斡旋跟買賣同意書沒簽名 房子是屋主的 為何一定要賣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16-04-22 18:49:00
收斡就趕快要屋主簽專約了
作者: zeroyaking (賣屋貓奴才!!)   2016-04-22 18:51:00
簽專約~還是要用到底價那張 其實也還好 拖時間罷了跟唬爛屋主那段時間 只要超過底價就變定金囉!!x今天就算轉專任 屋主想抬高售價或底價還是可以啦但因為底價那一張其實沒啥法律效力 有前同事拿這去告告不贏......
作者: Seenwu (Chya Tae-Hyon)   2016-04-22 18:52:00
回想去年還真出國出對時間,不然回簽斡旋才知有更高價會哭
作者: zeroyaking (賣屋貓奴才!!)   2016-04-22 18:54:00
我自己實務上不管專任一般 拿斡旋或同意書簽名才穩就彼此信任 當然遇到特別狀況就...唉
作者: wu7477   2016-04-22 21:05:00
房仲說很難賣 再以低與市價許多簽約屋主發現 想解約 房仲再告違約屋主不是賠違約金就是忍痛賣中間只需要一個買方配合 賣方就是待宰羔羊審閱期押前 屋主又不清楚法律效果房仲還會問你是不是要解約 要賺違約金不景氣要怎麼賺 要看良心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一般約如有價格違約效力 爭議很多
作者: aotonis (買賣房屋可找我呀~小羅)   2016-04-22 21:22:00
一般約問題多,要有心理準備看開一點。
作者: wu7477   2016-04-22 21:50:00
用存證信函來賺合解金 違約金讓資訊透明 存證信只具通知效果居間方是企業 定型化契約一般賣方如不慎又不想跑法院 多是認了吧專任約簽的時候有違約問題 一般約如果比照只會衍生更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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