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87 (A187)》之銘言:
: 抱歉自問自答
: 選擇不賣的話好像也不能怎樣
: 最近看一間房子出到了屋主底價
: 結果屋主不賣 仲介搞半天也不能拿他怎樣..
大部份房仲委售合約通常會有下面幾項
1.委託期間內屋主不得任意解約 (時間被訂下來了)
2.若有買方出價達到或超過屋主底價 視為買賣契約成立
或者會寫說 達到或超出以後 就視為斡旋金直接轉為訂金
嚴謹的仲介委售合約 這邊會再請屋主再簽一次名 請他們確認這項是可以的
屋主可以拒簽
3.承二 此時若再有破局的情況產生 視為仲介已經完成服務 有服務費及違約情形
大概就是上面三個方向
所以照契約來說
確實出價到底價 屋主就必須賣
他當然也可以不賣
但就是照違反買賣合約的方式 做違約的處罰
看是斡旋金雙倍返還 還是 要約3%的賠償
BUT......人生就是這個BUT......
依據目前法院判決的經驗
第二條已經普遍被視為『霸王條款』 是無效的
我手上剛好有之前住展房屋的法律小常識
大家可以看看....
http://imgur.com/RW6RHpz
既然第二條已失效 所以買方出到達底價 屋主當然可以不賣。
至少走法院買方是絕對贏不了。
當然 如果斡旋簽字以後又反悔 還是照違約處理去走。
情理法
房仲的委售契約只比較屬於在"情"和"理"的部份
我們可以透過多方確認簽名 解釋條約 讓屋主給我們一個定額來賣
但是無法阻止貪心屋主執意的反覆就是了。
不過我的經驗
如果出到底價卻沒有賣的的屋主
除非屋主本來就是因為被仲介騙 或 資訊不對稱而賣的超便宜
或是真的剛好有其他超賣的買方
不然95%都會被冷凍
幾乎沒看過有不誠信惡意抬價的屋主最後賣出去的...
畢竟誰能忍受繼續為屋主從零努力 搞不好之後價格又會再變?
所以原PO也不要介意啦
他會有現世報的!!!
以上分享一下